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发布单位】济南市【发布日期】2002-08-26【生效日期】2002-10-01【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档案来源】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以及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施工单位负责;(二)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桿线和管线,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现场採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二)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在二日内清运出施工现场;(三)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四)对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五)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不得撒落;(六)在道路硬化前,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採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桿线和管线等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挖掘沥青、水泥路面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切割、开槽,刨挖路面渣土不得堆置在道路中心内侧,应当随挖随清运,回填用料应当随用随进;(二)在市区主干道施工,作业面与通行道之间应当採用硬板材料围挡,其他路段施工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採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一)在拆迁施工现场周边设立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临近主要交通道路的一边应当设定金属等硬质板材围挡;(二)实施拆除房屋、清运垃圾渣土、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洒水;(三)实施房屋拆除时,应当边拆除房屋边清运垃圾渣土,严禁只拆不清;(四)垃圾渣土不能随拆随运出拆迁施工现场的,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採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五)拆迁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施工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和洒水;(六)在运送垃圾渣土的施工车辆驶离拆迁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垃圾渣土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沖洗或清扫;(七)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拆迁施工 。第七条从事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準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二)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三)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四)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五)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沖洗乾净;(六)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七)运输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八)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乾净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项和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