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七大奇案之:轰动天津的民国箱尸案始末( 五 )


午夜时分,李、施二人驱车回到大理道53号 。他们蹑手蹑脚地走进浴室,把准备好的柳条箱打开,铺好头来的毛毯和绳子,戴上乳胶手套,把董的尸体在浴盆中冲洗后抬出,可是柳条箱太小,尸身已经僵硬,无法装进去 。二人拿出美国制造的钢板锯,剥下董的外衣、内衣,锯下董的头,用报纸裹好,放在一边;又锯下董的两条大腿,用报纸擦去颈部、臀部及两条腿锯口处的血迹 。李又将人头丢在壁炉里焚烧,待使人不能辨认时才取出,连同身、腿一起放入柳条箱内,又洒上樟脑粉随后,二人又一起将血衣、报纸等塞进壁炉内烧毁,以图杀人灭迹 。
第二天,他们二人共同将箱子拉至芮乐家 。只因芮乐闻出异味,李到恒顺拍卖行找经理陈焕才订做了木箱,并亲手将木箱牢牢钉死 。下午,他又让施到芮乐家散布车夫图财害命的迷雾……
审讯李宝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预审室内,李披着一件黑色呢大衣,青蓝色纯毛西装坦露在外,咖啡色毛衣上口嵌着红色领结 。他承认杀害了董,但是因为酒喝多了,头脑不清醒时杀的,另外,他还强调杀害董是他一人所为,施并没有共同参与 。
杀人凶手终于伏法
董玉贞被丈夫所杀并被支解尸体的惨案发生后,在津门掀起轩然大波,舆论纷纷谴责李、施二人的罪恶行径,要求严惩杀人犯 。在津各报连续报道了此案的经过 。
天津木齐学校校长卢毅仁女士偕王兰女士,亲赴警察局拜见齐副局长及刑警队萧志纯队长,探询此案经过 。她们说,今天这一行动纯系站在妇女立场上,要求保障妇女人权,取缔一夫多妻制 。企盼社会公正人士支授司法机关,对此案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呼吁全国妇女都起来声援 。
11月7日,警察局将此案连同预审卷宗移送到河北天津地方法院 。8日上午9:30分,监车开抵法院 。法院门前围观者人山人海,都想一睹二个杀人犯的真面目 。监车停于待质所前,李先下车,施下车时李曾作搀扶状 。李身材高大,面容沉郁,行路微跛;身着深灰人字呢大衣、绛色方格西服、猎式裤、灰毛衣、天蓝色衬衣、蓝花领带、黄皮鞋 。施着黄色皮毛大衣,内着绛色白格短大衣、粉红色衬衫、灰法兰绒长裤,黄鹿皮鞋,头上系以紫红头纱,戴椭圆形黑眼镜,手提深蓝色玻璃皮包,戴黑手套 。两人下车后,即被押入待质所 。
下午2时半,检察官冯浩光对他二人进行审讯,审讯历时1小时20分 。其间施始终以英语回答问话,李为其作翻译 。此次侦讯,大体与预审时相同,唯施矢口否认帮助李紧按董双腿一节,诡称是预审时听不懂中国话 。
10日,死者之兄董绍周、妹董玉芝向河北天津地方法院提起告诉 。
历时月余,12月10日,河北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处对此案侦查终结,并以共同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1948年1月5日上午8时,河北天津地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推事王涵礼宣读了判决书 。其主文为:被告李允之(即李宝)共同杀人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共同损坏尸体处有期徒刑3年,应执行死刑,褫夺公权终身;被告施美丽共同杀人处无期徒刑,共同损坏尸体处有期徒刑3年,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
同年1月13日和16日,被告不服判决,分别上诉至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
5月29日下午4时,该院做出“驳回上诉”的判决 。
同年6月12日、18日,李、施因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南京法院,9月25日,该院做出“原判决撤销,发回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分院(即第一分院)更为审查”的判决 。
判决发回后,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分院还未及再次审理,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军管会接管了法院,天津市人民法院成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