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 女职工产假结束恢复工作时 , 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区逐步恢复原规定的劳动量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
拓展:延长产假期间 , 女职工劳动合同期相应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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