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司起义:破产法问题放大的结果

一部美国破产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浓缩的美国史 。美国史上不少重大事件,都少不了破产法的影子 。甚至有的事件,本身就是破产法问题放大的结果,比如赫赫有名的谢司起义 。
我想到这一点,是受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的启发 。按照比尔德的观点,美国1787年的宪法,更多是经济利益的产物,参与制宪的先贤们则是美国宪法的主要受益者 。而按照比尔德的提示,1786年发生在马萨诸塞邦的谢司起义,正是债务人阶层改变自身状况的武力斗争 。
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马萨诸塞既是独立革命的发源地,也是重灾区 。马萨诸塞为独立战争提供了大量的军力、财力,邦债和邦联债等公债加起来高达1500万美元之巨,而当时美国全部内外债加起来才不过4200万美元,马萨诸塞占了近一半 。这些负担,最终都转嫁在只有38万人口的马萨诸塞邦的人民头上 。由此,导致战后数年间,马萨诸塞邦邦民税负极重,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仅人丁税一项就高达每人50美元,占去一般农民全家收入的三分之一 。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马萨诸塞地理便利,1785年农业丰收,但由于缺乏国外市场而腐烂浪费,再加上大陆券和旧纸币的作废,民不聊生,大量居民不得不或者举债度日,或者以低于三分之一以上的价值出售地产,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拘禁 。据说仅1784年,不到5万人口的伍斯特县,就有多达2000件债务诉讼,而法院连一半都处理不完,各类律师、讼棍反而大肆盘剥,使得债务人阶层雪上加霜 。
由于早期英国殖民的背景,北美各殖民地早期的破产颇受英国破产法的影响 。英国破产法发展源远流长,从1542年破产法开始,在数个世纪的进化中,才形成了一些现代破产法的支柱 。当时英国破产法的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主要目的在于在债权人之间等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债务人如果尽可能合作,尤其是尽可能提高偿付比例,那么经过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不仅可以免除剩余的债务,甚至还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一定的津贴;但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尤其是涉及欺诈性破产,那债务人就不得不接受最高刑罚为死刑的刑事处置 。第二,无力偿债法则适用于非商人,债务人将被投入监狱,直至其还清债务为止 。
包括马萨诸塞在内,北美各殖民地的破产法,正是以英国破产法为蓝本,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情况作了个性化的改造 。马萨诸塞在1757年通过了一部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可以针对商人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占绝大部分债权额且绝大部分债权人同意,债务人随后即可被免除剩余债务 。马萨诸塞的破产法允许债务人在清算并向所有债权人分配其财产后,从监狱中获释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不能清算并向债权人分配其财产,马萨诸塞的债务人们只能在监狱里望穿秋水 。马萨诸塞殖民地的这项法律,在1758年被英国当局拒绝批准,但这并不影响其在当地的约束力 。
鉴于民不聊生,大约从1782年开始,马萨诸塞邦人民即通过各种方式呼吁当局,要求延长还债期限、降低税负、发行新币,到1786年时不得不通过公开请愿,来呼吁当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产潮的蔓延 。有一份50多人签名的请愿书写道:“在战争末期,出于牢固地保证和促进我们的人民的自由之热望,我们毫无怨言地向我们的国家提供了一切要求与我们的援助和支持……但是我们恳请你们注意,在最短期间,如果您们还不采取什么有效措施来保障人民生活,我们一半居民就要破产了 。”
1786年夏天,马萨诸塞邦议会开会,但由于利益集团的阻挠,邦议会并未回应民众的呼吁 。到了8月份,1500多名农民手持简易武器,来到北安普敦,迫使县法院停止审理与债务有关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