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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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究竟是否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赋予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孟德斯鸠关于“完美法官是自动售货机”的说法,有些人认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应当被赋予自由裁量权 。然而,社会总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的状态中,法律又具有相对滞后性,所以越是活跃的社会关系就越难为规范所完全控制或覆盖,就越有可能突破规范的限制 。因此在现代社会,法官不再是法律机械的、被动的执行者,应当成为社会现象压力之下发展、创新规范内涵,同时寻求规范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主体 。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 。其基本特征如下:
1、自由裁量权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它始于案件的受理,终于裁判的作出 。
2、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 。其主体主要是审判组织,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
3、自由裁量权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自由裁量的内容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当然的具有法定效力 。
4、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理 。判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正当合理性,以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为标准 。
二、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
1、适用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数量众多,许多法律存在交叉和竞合的现象,还有些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不协调之处 。即使是某一具体法律,也往往存在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及一定的适用幅度 。这些都为法官适用实体法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
2、适用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权 。
由于程序法规范并非都是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范,因此在适用程序法规范时,自由裁量不可避免 。
3、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 。
法官在查清案件过程中具有自由裁量权 。查清案件的事实情况,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就司法实务而言,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在于审查判断证据,也正是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并判断其是否确实充分,确定其证明效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就是自由心证制度,即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 。事实上,法官在认定事实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司法能动性,需要自由裁量的权力 。
三、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
在现代社会,法官不可能以有限的法条去处理无穷之社会事务,故法律允许法官自由裁量确有必要 。其必要性体现在如下几点:
1、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发展性,历史上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完美法律 。法律总是对既村社会现象的反映,但社会的不断发展又决定了新的法律关系不会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不产生 。所以只有允许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才可以对现有法律的适用进行必要且适当的补充,并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条件,打下基础 。
2、抽象性的规范与具体案件的适用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官在断案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3、由于法官个人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和社会阅历不同,导致对同一法条理解上的差异和对同一事实价值评价上的区别 。这种个性特征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必然表现为自由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