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 )


4、众多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矛盾,存在相互抵触的地方;有的法律可能为处理某一事实提供了多种选择 。若对法律的实质内容进行选择就牵涉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
在现代司法中,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不被各国所认可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一种漫无边际的权力,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无条件的发生,而只是一种相对自由权 。这种相对的自由裁量权更多的表现为在对严格的规则进行漏洞补救以及含义明确的补充性规定 。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被合理有效地控制,,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细密、严谨、操作性强的实体法 。通过不断的完善立法,减小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合理控制自由裁量的行使 。
2、建立健全和完善的诉讼保障制度,从程序上保证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
3、制定科学严密的证据规则,合理控制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上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 。
4、确保法官审判独立 。只有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地位,才能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独立思考、分析和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
5、加快法官队伍精英化的建设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权,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技能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具体法条的理解,应当从法理和立法者初衷角度出发,这样才能保证自由裁量内容的合法性 。
目前,由于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也不够完善,在事实上我国法官比公开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握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我国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明显和突出 。人们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反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随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尤其是诸如对抗式模式的推广和质证制度在诉讼中的广泛适用,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因素必然会有增无减 。要正视这种事实,就必须从理论上进一步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 。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自由裁量,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文章插图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法官自由裁量权渐渐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之一 。在我国,普通老百姓基于认识上的偏颇,并不认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认为法官判案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非黑即白 。不依照法律审判,随心所欲,就是不公正的 。传统观念如此,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裁决便不能产生应有的权威,老百姓并不认可这样的裁决是公平公正的,尤其是当法官自由裁量权被普遍滥用的时候,更是如此 。然而,从法的运行规律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与法共存的,也就是说,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不运用自由裁量权 。正如“法官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他可以也应当把法律的皱褶抚平 。” 而要把法律的皱褶抚平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官为追求正义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故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和发展有重要的价值 。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特征
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 。[2]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