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彩霞案的信息( 三 )


大学生的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赋予的 , 是受法律保护的 。高校学生权益的法定性 , 既要求高校学生依法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要求高等学校在教育管理中 , 保障并实现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教育救济权 。大学生权利救济主要有两种路径 , 一是行政救济 , 二为司法救济。高校是事业法人 , 但是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时 , 亦可担任行政主体角色 , 也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 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 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然而 , 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这就成为许多法院仍不受理的这类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 , 成为当前学生对其权利被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时遇到的一个重要障碍 。高校对学生的学籍、学历和学位管理 , 涉及到学生最重要的权利 , 一个公民因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时尚能提起行政诉讼 , 而涉及到学生最重要的权利反倒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这似乎有些不可理喻 。法律应当对这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做出明确规定 , 即赋予受教育者更多的救济途径 。适用司法程序解决大学生权利争议 , 可以有效地监督高校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权 , 有利于化解学生与高校的矛盾 , 维护社会稳定 。
在行政法治中 , 行政相对人除了可通过行政诉讼获取救济 , 还可通过另一种事后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复议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 , 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行政复议对处于相对人地位的学生寻求法律救济来说是十分有利的 , 不仅能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 , 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续和稳定 。为了结束高校侵权救济无门的现状 , 应尽快建立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将教育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 。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在作出对相对人影响重大的决定时 , 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则和行政程序的规范 , 也受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约束;也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放任高校随意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 才能保证行政法治原则的顺利实现 。
罗彩霞事件的事件发展
罗彩霞向天津市西青区学府派出所报案 , 称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盗用随后 , 罗彩霞又让家里查询了自己保存的邵东一中月考成绩 。罗彩霞向中国青年报采访人员出示的两份成绩单显示 , 在68名同学中 , 王佳俊的成绩在倒数10名内 。
2009年5月4日 , 罗彩霞接到律师的电话 , 律师说 , 天津的法院不受理她的案子 。此前 , 她以姓名权、受教育权被侵害为由 , 起诉王佳俊、王峥嵘等人 。法院以管辖权等问题为由不予立案 。
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2004年邵东县邵东一中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 , 当年在填报志愿时 , 王佳俊在本科二批院校志愿栏填了贵州师范大学 , 而罗彩霞填的是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
根据教育部规定 , 从高考录取到大学报到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 。两人都没有达到分数线 , 罗彩霞也没有填报贵州师范大学的志愿 , 王佳俊却成功地冒罗彩霞的名 , 顺利通过了贵州师范大学的入学身份审核并注册了学籍 , 4年后取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 顺利毕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