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泰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
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进行再次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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