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的分类-食品的分类( 二 )


5、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 , 将食品按照原料来源不同分为11大类 。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附录A)用于界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用范围 , 仅适用对该标准的使用 。如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 , 在该食品类别下的所有食品均适用 , 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6、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附录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 将食品分为16大类 。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用于界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 , 只适用于本标准 , 如允许某一营养强化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 , 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7、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食品分类系统 , 在依据基础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GB 31650 等)判定时 , 食品分类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 。各类食品细则中另有规定的 , 按其规定执行 。
8、海关HS编码查询 , 提供进出口商品HS编码查询 。HS编码“协调”涵盖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 , 是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
二、我国食品分类标准修订进展
因为目前没有一套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统一指导性食品分类体系 , 我们国家也在积极的推动统一的食品分类系统的建立 。在2014年 ,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立项启动《食品安全名词术语及食品分类》的标准制定工作 , 2017年 , 食品评估中心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起草了包括25大类食品的分类体系 , 2018年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在内部征求了《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的意见 。但是 , 《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仅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参考 , 不会取代目前食品行业现有分类方式 , 也不会代替各类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所采用的分类方式 , 所以食品行业从业者还是要熟练掌握前面介绍的各食品分类体系 。
食品分类混淆举例
一、部分食品类别在GB 2760与SC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冲突案例
(一)馒头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 馒头应当归为糕点中的热加工糕点 。按照生产许可的分类方法 , 很容易认为馒头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中也属于糕点 , 可以使用甜蜜素 , 限量为1.6 g/kg 。然而并不是这样的 , 依据GB 2760对食品分类的说明 , 糕点(07.02)是指以粮、油、糖和(或)甜味剂、蛋等为主料 , 添加适量辅料 , 并经调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食品 。发酵面制品(06.03.02.03)是指经发酵工艺制成的面制品 , 如包子、馒头、花卷等 , 所以馒头 , 并不属于糕点类食品 , 应该属于发酵面制品 , 由此可见 , 馒头更符合发酵面制品的定义 , 且在GB 2760 食品分类说明中明确举例说明馒头属于发酵面制品 。因此馒头应该按“发酵面制品(06.03.02.03)”类别判断 , 不允许添加甜蜜素 。
(二)料酒
《调味料酒》SB/T 10416-2007第3.1条将调味料酒定义为“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 , 添加食用盐(可加入植物香辛料) , 配制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 , 该定义与《GB 2760-2014实施指南》中对料酒及制品的定义基本一致 , 而按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 , 料酒产品应归为调味品大类下的“料酒及制品”(食品分类号为12.07);但仍有部分料酒生产企业认为 , 料酒的SC获证单元为液态调味料 , 因而料酒应按GB 2760-2014中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为12.10.03)的规定使用添加剂 。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判定规则 , 依据GB 2760判定的各项食品添加剂应采用GB 2760中的分类体系确定食品分类 。
(三)核桃粉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 , 可冲调的核桃粉类食品可归入固体饮料(食品分类号14.06)或加工坚果与籽类下的其他加工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5) , 而按照SC分类系统 , 核桃粉属于方便食品 , 目前GB 2760-2014中无此类别 。因此 , 诸如核桃粉、杏仁羹、杂粮粥等方便食品 , 由于食品原料、工艺或食用方法的不确定性 , 对其在GB 2760中的分类较难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