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以及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有哪些类型

继承法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4.请求权竞合
因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内容同一的两个以上的请求权时为请求权的竞合,此时择一行使 。
5.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对象
(1)基于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主张返还原物,对象为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 。即,向谁主张返还?不是看谁抢了它,而是看谁占有它 。
(2)基于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象既包括行为妨害人,也包括状态妨害人 。行为妨害人,指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之人;状态妨害人,则是指对造成妨害之物有法律上的支配能力的人 。即,向谁主张排除?不仅看谁妨害的,而且看谁能管住妨害的人 。
6.请求权是否受到期间限制
(1)物权请求权:不受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有例外: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限制 。
(2)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自侵权发生之日起计算 。
(3)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但有5个例外,用5字口诀来表述,即:“存、券、资、国、救”;其中:
“存”代表存款本息请求权;
“券”代表债券本息请求权;
“资”代表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国”代表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
“救”代表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
|「抗辩权」
1.概念和效力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就是对于请求权说不的权利 。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 。
2.特征
(1)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
(2)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分为暂时阻碍的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阻碍的永久抗辩权 。
(3)抗辩权以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限制 。
《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5)抗辩权的行使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主张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释明,也不得主动适用 。
3.区分抗辩权和否认
否认是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消灭的抗辩 。
否认的逻辑是:你无权请求 。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
4.抗辩权的分类
(1)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
(2)永久性抗辩: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
|「形成权」
1.形成权来源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需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无对应义务,但相对人须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义务 。因此形成权有两个来源:
(1)约定:形成权相对人事先的同意,如约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