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 四 )


第九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
第五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府可制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 。
第五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二)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三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第五十九条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第六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
第十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可对保修押金作出规定 。保修期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施工单位 。保修押金退还后,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内的保修义务 。
第六十四条 推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六十五条 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具体保修程序为:
(一)工程的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保修申请,或者直接向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保修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保修;
(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 。发行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应当立即抢修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设物结构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的;
(三)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状况存在疑问的,也可以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