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为何拐卖人口屡禁不止:只因豪门蓄奴成风( 二 )


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音同“哲”,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刑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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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唐律根据拐卖人口的结果不同而区别给人贩子定罪:将他人拐骗为奴婢,或将他人卖给别家做奴婢的,处绞刑;为部曲(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的社会阶层)的,处流刑三千里;为妻妾子孙的,处徒刑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
中国古代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 。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 。若拐卖“良人”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 。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 。
【汉代为何拐卖人口屡禁不止:只因豪门蓄奴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