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富氏犯罪集团的罪犯们招供:江浙间从事儿童贩卖的船只竟然有一百七十余号之多!抓捕行动随即展开 , 可惜仅仅破获了几起案件 , 包括“黄殿侯诱拐孩子出卖案、顾景文活煮孩子炼药案、蒋运生迷拐幼童刀截其足案” , 光读这些案子的名称就令人不寒而栗 , “及孙文韬、丁昌成、汤开元、孙彦生、王胥氏、蔡天章、王俊生辈 , 男妇十数 , 或用死孩和药 , 或随从贷卖 , 均按律治以应得之罪” 。
对此 , 吴炽昌不禁叹息 , 拐卖儿童的犯罪数量如此巨大 , 而破案仅十分之一 , “流毒尚未已也 , 有子者可不恐惧保护哉!”
“会唱歌的狗”竟是三岁孩子
在最近“人贩子该不该处死”的辩论中 , 反对死刑派有一个观点:“处死人贩子容易造成其杀婴灭口” , 从前面讲述的清朝案例可以看出:采取何种犯罪行为 , 关键要看犯罪目的是什么:用来祭邪神的 , 杀之;用来赚钱的 , 卖之;用来行乞的 , 残疾之——换句话说 , 现在的人贩子 , 绝大多数的“目的”是倒卖孩子赚钱 , 并不会因为死刑风险而转行成职业杀手 。还有些人声称:“加重对人贩子的惩罚 , 婴儿价格就会抬高 , 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犯罪 。”这同样是信口胡诌 , 犯罪学认为:犯罪率的上升既取决于犯罪收益的提高 , 更取决于犯罪成本是否降低 , 如果犯罪成本过高 , 再贪婪的罪犯也会有所收敛 , 这就是所谓的“不挣没命花的钱” 。
清朝是不会争议“人贩子该不该处死”这一问题的 , 在古人看来 , 震慑犯罪最直接的手段就是严刑峻法 , 这种看法虽然过于简单和朴素 , 但包含的是人类对正义的基本诉求 , 从清朝笔记的记述中可以看出 , 人贩子对被拐儿童采取的“加工措施” , 其残暴、可怖的程度 , 只能用“灭绝人性”来形容 。
清末报人徐珂在《清稗类钞》一书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乾隆年间 , 长沙的集市中有两个人 , 牵着一条狗来卖艺 , 那条狗比一般的狗稍微大一些 , 耳鼻像人 , 但全身上下长满了犬毛 , 能说人话 , 还能唱各种小曲 , 于是围观的人堵得水泄不通 , “争施钱以求一曲” , 那二人挣了个盆满钵满 。
县令荆某路过 , 看到这幕“盛况” , 觉得不对劲 , 把那二人押回县衙 , 一番严审才搞明白 , 原来那似人似犬的怪物 , 是用三岁幼童“加工”而成的 。他们先把拐来的孩子用毒药“烂其皮 , 使尽脱” , 然后将狗毛烧成灰 , 敷在孩子血肉模糊的身体上 , “内服以药 , 使创平复 , 则体生犬毛 , 俨然犬也” 。
荆县令听得毛骨悚然 , 然而再审下去 , 人贩子的供词更加触目惊心:“此法十不得一活……所杀小儿无数 , 乃成此犬” 。
也就是说 , 那个已经变成“人犬”的孩子 , 只是无数个遭到剥皮的孩子中 , 侥幸活下来的一个 。
在人贩子身上 , 还发现了不少木头人 , 有的瘸腿 , 有的瞎眼 , 有的没有胳膊 , 荆县令问这是做什么用的 , 人贩子供述:拐到孩子 , 让他们自己挑 , 挑上哪个就按照木头人的造型 , 或者打瘸腿 , 或者挖掉眼 , 或者砍掉胳膊 , “令之作丐求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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