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特殊累犯是什么

特殊累犯,“一般累犯”的对称性 。又称“同类累犯”,是指前罪与后罪性质相同或者犯相同罪的累犯 。那么,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认定累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友:找累犯有什么法律后果,要负什么刑事责任?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特殊累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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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王万科律师解答: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具体犯罪 。即前一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一种,后一种罪也是这三种罪中的一种 。如果行为人所犯两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范畴,或者其中一罪不属于这三类犯罪之一,则不能构成特殊累犯 。
2.对前一种罪行的处罚和对后一种罪行的处罚的种类和严重程度没有限制 。即使两罪或其中一罪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构成 。
3.后一种犯罪可以在前一种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发生,不受两种犯罪之间时间长短的限制 。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又犯上述各罪之一的,以累犯论处 。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特殊累犯是什么】王万科律师的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必须采取从重处罚原则 。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即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成立,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应当适用较重的刑罚或者较长的刑期 。
2.处罚较重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的 。即累犯处罚越重,参考标准是不构成累犯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是“初犯或其他不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的参考标准” 。
累犯所犯罪行与非累犯所犯罪行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时 。,应当按照对非累犯应当判处的刑罚从重处罚 。"
3.对于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处罚,并不总是实行法定最高刑 。
《刑法》第七十四条对累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在处罚累犯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一限制 。对于累犯不宜适用缓刑的原因在于,缓刑的实质要求是犯罪人回归社会后表现出悔过表现,不会再次危害社会,而累犯是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累犯多、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人,所以当然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
王万珂,毕业于山东建筑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事务近10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操经验 。专业能力较强,待人随和,能准确掌握诉讼和非诉的切入点,及时高效的为当事人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