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调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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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调查的意义】1984年9月20日 ,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到目前为止 , 森林法已经修改了三次 , 其立法初衷也随着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意识的提高 , 逐渐演变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 以践行碧水青山是无价资产的理念” 。
因此 , 对于森林资源的评估 , 必须基于森林的立法精神和相关政策背景 , 充分了解森林资源的权利分类和权属状况 。资源通常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由于权利的归属和获取方式不同 , 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森林资源权利特征 。
一.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关于土地和森林管理的规定 , 林地权利的归属和取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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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评估中常见的森林资源分类
1.森林资源通常是“林地和林木”的权利组合 。评估中的森林资源组合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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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实践中 , 评估的是“林地、林木”的权利组合 , 以及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单项权利 。
2.涉及个人权利的主要评价情况
(1)林地权属:因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涉及林地权属补偿的 , 应评估集体林地权属(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 , 应同时评估林地使用权补偿价值 , 用于转让双方协商确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补偿金额);因为政府需要制定基准地价或者标定相应级别的地价 , 所以要对林地权属价值进行评估 。(因为林地所有权不能转让 , 所以在民间经济活动中基本没有林地所有权的评估) 。
(2)林地使用权:因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要 , 对林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主要针对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无林造林地、无苗苗圃地);因临时租赁或非法占用林地 , 在行政执法或核实赔偿时 , 由占用林地使用权和非法评估造成的损失 。对于林地使用权的评估 , 应充分利用《农用地估价规程》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 。
(3)林木权属:因生态林或公益林受损 , 评估受损林木的价值;当树木的所有权因树木形状的改变(砍伐)或被移动(景观苗木移植)而改变时 , 树木的价值被评估 。对于林木权属评估和株数判定 , 应充分利用林业调查单位出具的专业成果 , 履行评估调整程序后确定 。
(4)林木使用权:林木使用权作为单一权利存在并被评估 , 实践中很少发生 。
3.组合权涉及的主要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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