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合理低价评标法什么情况下不适用

合理低价评标办法 综合评标法、最低价评标法的具体内容,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

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合理低价评标法什么情况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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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合理低价评标法什么情况下不适用】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实际上,最低价评标法是综合评估法的一种(简称“最低评标价法”),只是不像一般综合评估法将评审结果折算为分数,而是将评审结果折算为价格 。将原始投标价格和折算价格合计形成评标价格(是一种虚拟价格,与实际投标报价和合同价格无关,仅供评标使用),评标价低者中标排序靠前 。
评标的方法有合理低价中标法和百分制评分法,我想知道的是,后者是怎样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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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分制一般将评议内容分为重要项和一般项 。
2、重要项包括资格、商务和技术等要求,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则将废标处理 。
3、一般项分为技术、商务和服务(选项)三类,每类各占据一定分值,合计为100分 。评审时,每类按不同的指标分别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由评委会进行打分 。
4、最终中标排序按照总分分值排序,一般排序第一者推荐中标 。
评标办法中合理低价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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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合理低价评审制度以及其全面推行,是由其自身的优点所决定的:首先是规范的建筑市场所要求的,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最大限度的提供和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其次是合理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可见,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体现了业主的意愿,有效促进了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它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推行要求,也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
合理低价评标法什么情况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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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
根据上文可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适用于一般技术含量不高、以价格比较为主的招标项目 。而对于技术含量高、需要综合考虑价格以外其他因素的招标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适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