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妾”:宗族权势下的法律牺牲品
《知否》的故事发生在北宋时期,这一时期妾的地位低贱十分具有代表性 。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婚姻中,男女双方缔结婚姻被认为是家族之间的事情,受到唐代门阀士族观念影响,唐宋时期的人在议亲时讲究门第,这种“门当户对”的婚姻中,家族利益因素要远远高于双方当事人的感受 。所谓的夫妇之义,更多讲究的是夫妻之间的义、礼,而非情、爱 。
宋代词人叶梦得曾言:“内人贤淑者难得,当交相儆戒,以闺门肃若朝廷为期 。”(《业书集成续编》)这里说的就是丈夫对妻子的态度,理应如上朝一样严肃而恭敬 。而这种今人无法理解的相处方式在宋代家庭中是被广泛认同的,也是其家庭夫妻关系中比较常见的形态 。
河南禹县白沙1号墓墓主夫妇宴饮图,男女主人并排而坐,姬妾则侍立在后
通常,妾婢都是以“繁衍子嗣”的缘由而被纳入一个家庭的,这在一些家法的规定中都可以看到 。例如《郑氏规范》中载:“子孙有妻子者,不得更置侧室,以乱上下之分,违者责之 。若年四十无子,许置一人 。” 纳妾似乎是一夫一妻制之下为了生育万分不得已的选择 。这样一来,完成生育的职责后,妾婢往往就会面临被转借抑或是被逐出家门的命运,例如《齐东野语》中载道:“陈曰:‘我有妾,已生子矣,可以奉借,他日生子,当即见还 。’既而遣之 。”
除了生育,丈夫还会利用妾婢充当家伎一般娱乐、侍奉的功能 。《夷坚志》的《舒榷货妾》中就有,舒姓官员在款设家宴的时候,妻子是与其同坐,而妾则以歌舞娱宾客的记载 。
不仅是丈夫,正妻与妾之间也是有明显的上下尊卑之别 。《仪礼丧服》中记载:“妾之事女君,与妻之事舅姑等 。”妻妾关系中,向来是妻为尊,而妾为卑幼的格局,换言之,主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妾婢一般处于弱势,正妻甚至对妾有生杀予夺的处置权 。《夷坚志》中《解三娘》有,“李有女嫁马大夫之子绍京,以妾为媵,不幸以姿貌见私于马君 。李氏告其父,杖妾至死 。”
甚至当妻惩处或者虐待妾时,身为一家之主的丈夫也无法过多干预 。如《宋人轶事汇编》中讲述的周必大的例子:周益公夫人妒,有媵妾,公盼之,夫人系之庭 。公过之,当暑,媵以渴告,公以熟水酌之 。夫人窥于屏,曰:“好个相公,为婢取水 。”公笑曰:“独不见建义井者乎!” 周必大是个曾经做过宰相的高官,当妻子因为嫉妒小妾受宠而将她用绳索拴在庭院中,暴晒于烈日之下时,周必大也无法干预,只能给爱妾弄点水喝 。受到妻子的奚落也只能赔笑打个马虎眼儿混过去 。
为何杀妾、虐妾如此频繁却没人理呢?这也得提到宋代法律上对妻虐妾的一种“保护” 。《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 。若妻殴杀伤妾,与夫殴杀妻同 。过失杀者,各勿论 。”
另一方面,妻妾相犯,刑法上则按妻轻妾重处理,明确规定:“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若妾犯妻者与夫同 。”如果妻对妾婢采取了某些极端的行为,不仅需要妾婢亲自告罪,同时刑罚对于妻的偏倚迫使多数妾婢倾向于选择沉默,因而这也为妻虐杀妾婢提供了一种变相“庇护” 。
《宋刑统》中还有:“媵及妾骂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 。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反之,夫家亦或是妻犯了类似的错误,法律惩戒则相应减轻:“夫之祖父母、父母诬告妾、媵,勿论 。而夫诬告妾,其诬罪减四等,妻减二等 。”从这几条法律条文来看,在共居生活的家中,妾婢几乎没有话语权,还可能时不时受到来自家族长辈的苛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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