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独创性的意义,如何判断作品的独创性

著作权的独创性判断问题

作品独创性的意义,如何判断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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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独创性 。
对独创性的界定,不在于是否存在类似的其他版本,也不能说只要不是抄袭剽窃就具有独创性 。
作品的独创性强调的是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创造性,至少作者要通过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表达 。
尤其是这种摄制品,法律是有规定的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作品”含义第(十一)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第五条第(三)项“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
可见,人用摄像机摄制的录制品分成两种,一种被视同为电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被称为录像制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这两种录制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 。题目所说的这段录像,应该属于后者录像制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摄制过程中加入了人的思想创作和表达 。一般这种作品都是导演、演员、道具、服装、音乐、灯光等大量元素的组合,即便是不含上述元素的纪实作品,也有拍摄者选择拍摄角度、方式、镜头处理、剪辑等等智力劳动的存在,而这些智力劳动对作品最终表现出来的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同的人拍摄出来会有不同的效果 。
而“录像制品”区别于作品的关键就在于,录制者没有加入自己的思想表达,只是对客观事物的机械记载,没有任何选择、剪辑、组合等创作活动在内,
对此,请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以音乐为题材,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电视,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作品 。对音乐现场表演进行机械录制等不具有独创性的录像制品,不适用本解释 。
上述解释就明确了记录现场的机械录制是没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
从题目的描述来看,强调了几点:支架架起摄像机,对着路口,自动拍摄,整个过程没有人的干预,是一种机械的记录,没有独创性,不应属于作品 。
康德关于“天才和独创性”的观点具体阐释该是怎样的?
作品独创性的意义,如何判断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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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的概念原来一直与“技艺”分不开,从18世纪末期开始,在工业化的强大压力下,“艺术”被用来指一种想象的或创造性的精神活动,以与一种窒息着心灵世界的环境相抗衡 。康德以严谨的分析法,层层分离,步步推进,对艺术的特殊性作了严格的规定 。他的艺术观以其美的理论为基础,这就是形式上的合目的性 。在这个意义上,艺术美与自然美是同一的 。一件成功的艺术品必须显得从一切人为的规律中解放出来,好象只是自由的产物时,才是美的,而自然也只有在其看起来好像是艺术时,才是美的 。这一点,不难看出是浪漫主义的回响 。
不是自然又像自然,自由而又符合规律,艺术的创造因此需要天才 。天才是天生的心灵禀赋,通过它自然给艺术提供规则 。天才有四个特点:独创性——天才是天赋才能,他的作品不提供任何规则;典范性——它本身不由摹仿产生,对别人却能成为评判或规则的准绳,可以作为普遍的范例;自然性——天才怎样创造出作品,它本身不能描述和给以科学的说明,只是作为自然给艺术定规则;不可摹仿性——不可学习、不能传授,科学可以摹仿,天才不可摹仿 。概括地说,康德的天才论一方面是个别性、独创性;另一方面是天才又通过典范建立起规则,为后人所仿效、学习 。相对而言,前两方面是天才的本质部分 。如果说康德在论鉴赏力时,强调的是普遍性而不是主观个别性的话,那么天才论的主观性则与鉴赏论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