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可跨省异地处理

中新网北京4月14日电(采访人员 张紫阳)为贯彻落实从严、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 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 公安部安检近日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 新《程序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
《程序条例》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 迫切需要修订《程序条例》 , 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 应对满足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需求 。确保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理、便利租车处理交通违法等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 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 , 促进便民利民 , 《程序条例》对6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首先 , 交通违法者可以跨省处理异地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原规定 , 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办理异地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明确 ,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的 , 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 , 也可以选择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其他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 。实施 。该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 , 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
【公安部: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可跨省异地处理】

公安部: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可跨省异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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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明确交通违法信息通报要求 。为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通报率和处理及时性 , 新规定将公安交管部门的审查输入时限从原来的十天缩短到五天 , 并扩大通报渠道 , 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发送信息 ,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增加了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机动车存在逾期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 当场通知当事人的规定 。
三是增加电子投递和公告投递程序 。为确保法律文书能够依法、及时、规范、有效地送达 , 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 , 增加了邮寄等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 电子服务、公告服务等 , 明确电子服务 。投递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 , 并规定了公告投递程序 。
四是完善交通违法处理程序 。为及时处理异地交通违法行为 , 新规定明确 , 当事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未主动接受处理的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举报程序 , 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未提出异议又不及时处理的 , 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五是规定信息传递制度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 , 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姓名变更为实际驾驶人姓名 。该规定将进一步推动租车交通违法违规处理改革措施的落实 。新规的实施将惠及广大租赁司机 , 预计每年可为租赁公司节省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
六是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 增强公众参与度 , 新规定明确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视频 , 经查证属实的 , 可以作为处罚证据 。同时 , 为保持社会良好态势 , 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规范群众举报范围和程序 , 严厉打击恶意举报 , 确保群众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落实 。依法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