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準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準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準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安字〔2012〕113号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準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标準立项、标準起草和审查、标準报批、标準发布及出版、标準複审、标準修改、附则8章49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基本介绍中文名: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準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颁发时间: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档案:工信安字〔2012〕113号
基本信息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準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安字〔2012〕113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準化技术归口单位: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準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準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準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範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準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程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準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準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準(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複审、修改等标準制定的主要程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工民品、核工业、电子、通信等19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的制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的範围包括:基础标準、安全管理标準、安全技术标準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标準:(一)安全管理有关术语、符号、代码、档案格式、製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组织要求、制度要求);(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销毁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四)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安全管理要求;(五)应急救援规则、规程、标準等技术规範;(六)安全教育培训规则、规程、标準等技术规範;(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与审查技术规範;(八)安全检查的通则、导则等技术规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準分为强制性标準和推荐性标準 。安全生产标準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标誌、标识、危险作业规程、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危险作业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安全管理要求等,为强制性标準;其他为推荐性标準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的制定工作遵循“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目的,规範物的安全状况、人的安全行为、环境的安全条件,并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套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加强过程管理,保证标準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準应与其它相关行业标準协调、统一 。第八条 我部安全生产司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準制定工作,部委託管理机构(具体单位见附属档案1)受安全生产司委託开展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準制定日常管理工作 。标準化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标準制修订过程的业务指导、形式审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 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学术团体、高等学校等单位依法参与安全生产行业标準制定工作 。第二章 标準立项第十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及发展需求,均可向本行业的部委託管理机构提出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部委託管理机构依据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生产标準体系表要求,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认证,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并负责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审查 。第十二条 部委託管理机构按季度汇总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立项申请报部安全生产司(申报材料相关表格见附属档案2的附表) 。第十三条 申请标準立项的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準项目建议书,确保填写完整準确 。建议书应阐述标準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所解决的主要问题、与国际标準(国外先进标準)的对比情况,在标準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準间的关係、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及标準起草单位等内容情况 。如为强制性标準,还应说明强制的必要性及强制性标準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标準项目建议内容包括:(一)行业标準项目计画汇总表(见附属档案2的附表1);(二)行业标準项目建议书(见附属档案2的附表2,一式4份含电子版本)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申报标準计画项目和项目审查时,应分轻重缓急,优先考虑产业发展和安全生产急需的标準项目 。在申报项目总体情况说明中应对标準项目进行阐述,包括各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及标準体系现状、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与国际标準(国外先进标準)的对比分析情况、与现有标準的协调配套情况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属档案2) 。第十六条 标準化技术支撑单位对标準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 。并根据安全生产标準体系情况,统一协调和审查标準项目立项建议,汇总后报部安全生产司 。第十七条 标準计画下达后,由部委託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标準编制计画,标準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準编制计画的实施 。第十八条 在标準编制计画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準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準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準项目计画调整申请表》(见附属档案2的附表3),经部委託管理机构报部安全生产司 。未经批准调整的标準计画,按原计画执行 。第三章 标準起草和审查第十九条 标準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準制定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智慧财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套用推广的统筹协调 。标準化技术归口单位、标準化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準意见徵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 。部委託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所属行业(领域)标準制定过程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标準编制情况,确保标準质量 。第二十条 标準起草单位成立标準起草组,编写标準草案,起草组成员应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标準草案应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準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準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二十二条 起草标準草案时,应编写标準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标準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安全性能和要求、检查、评价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 。修订标準时应列出与原标準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四)标準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智慧财产权说明;(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六)採用国际标準和国外先进标準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準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情况;(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準,特别是强制性标準的协调性;(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九)标準性质的建议说明;(十)贯彻标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準的建议;(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标準草案完成后,应召开专家讨论会,修改完善标準草案,形成标準徵求意见稿 。应将标準徵求意见稿和标準编制说明公开徵求行业内各方面意见,徵求意见的範围应具有较大的代表性,并徵得标準化技术组织和部委託管理机构的同意 。对反馈的意见应认真分析研究并儘量採纳;不予採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意见处理结果应当列入《行业标準徵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属档案2的附表4) 。第二十四条 标準起草单位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标準徵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準送审稿,报部委託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标準送审时,应当附有标準送审稿、标準编制说明、标準徵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属档案 。第二十五条 部委託管理机构接到安全生产标準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有标準化技术组织的,由标準化技术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标準的审查 。没有成立标準化技术组织的,由部委託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标準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等方面的不少于15名的专家进行标準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组织安全生产标準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準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标準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强制性标準必须採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儘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第二十二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函审时应写出《行业标準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属档案2的附表5),并附《行业标準送审稿函审单》(见附属档案2的附表6) 。第二十七条 标準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準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準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属档案 。第二十八条 标準未通过审查的,标準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 标準报批第二十九条 标準起草单位应向标準化技术组织提交标準报批材料 。应按要求在标準编制说明、标準申报单等有关报批材料中阐述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国际标準(国外先进标準)的对比情况,在标準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準间的关係、有关专利等情况 。对于涉及专利的标準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标準报批材料有: (一)报送函;(二)行业标準申报单(见附属档案2的附表7);(三)报批行业标準项目汇总表(见附属档案2的附表8);(四)标準报批稿(纸型3份,电子版1份);(五)标準编制说明(纸型3份,电子版1份);(六)标準徵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3份,电子版1份);(七)行业标準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含参加审查代表名单或函审单);(八)採用国际标準或国外先进标準的原文和译文;(九)强制性标準中、英文通报表 。第三十条 标準化技术组织对报批材料进行覆核,通过后报部委託管理机构 。部委託管理机构对行业标準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并给出行业标準编号,连同相应的报送函报安全生产司 。第三十一条 由标準化技术支撑单位审查除第二十二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外,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準,特别是强制性标準的协调性;(三)标準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有专利处置说明是否清晰;(四)制定程式是否符合规定、报批材料是否齐备 。第三十二条 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标準项目,在报批前还应徵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部委託管理机构在标準报批函中按行业、分领域对标準报批项目进行阐述,包括标準的制定过程和审查情况、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与国际标準(国外先进标準)的对比分析情况、标準体系和专利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準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一)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準制定工作程式是否有效;(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三)强制性标準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準的规定;(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準,特别是强制性标準的协调性;(五)标準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準报批项目及有关材料,安全生产司予以退回 。第五章 标準发布及出版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準以部公告形式批准发布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準批准发布后,由有关部委託管理机构按国家标準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準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準文本送安全生产司和部科技司各两份 。第六章 标準複审第四十条 标準实施后,各行业标準化技术组织、标準编制单位、标準使用单位均可根据技术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要适时提出複审建议 。标準複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底各部委託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的行业标準複审计画建议 。第四十二条 複审形式可採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标準複审的程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标準複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均应分别填写《行业标準複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準複审后,由行业标準化技术组织提出複审报告(内容包括:複审简况、複审程式、处理意见、複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準项目汇总表(见附属档案2的附表10、附表11、附表12),并将标準複审材料送部委託管理机构 。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二)标準複审报告;(三)标準複审项目汇总表;(四)标準複审意见表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準複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 。第七章 标準修改第四十六条 当标準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準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準内容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的修改应填写《行业标準修改通知单》(见附属档案2的附表13),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準报批程式办理 。报送材料包括:(一)报送函;(二)审查纪要;(三)标準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属档案:1.部委託管理机构名单(略)2.附表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