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美术家协会

杭州市余杭区美术家协会第一条 本团的名称为杭州市余杭区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余杭区範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有较高美术创作水準人员自愿申请加入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是余杭区美术创作团体 。第三条 本团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团结全区美术家 。出人才、出精品,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普及美育,为繁荣余杭的美术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余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余杭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为浙江省余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 。(地址:临平景山路42号)第二章 业务範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範围为:(一)有偿出售会员的作品及研究成果;(二)举办美术培训班;(三)举办美术讲座;(四)组织美术创作,策划美术展览;(五)其它美术方面的业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有较高的美术创作水平和美术研究成果;(四)参加余杭区级以上(含区级)展览三次(含三次)以上或在区级报刊以上(含区级)发表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有关作品照片或複印件);(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表决权;(四)对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余杭区文职审查并经余杭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有关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範围内有较大影响;(三)热心本团体工作,并有较好的社会活动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四)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画;(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和有关实体工作人员的聘用;(五)总结年度工作;(六)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及出资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範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四)政府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费斩定每人每年10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区文联同意报余杭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协定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