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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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为了要求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而制定的法规 。2016年9月 , 《关于加强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 , 自2016年9月起实施 。
基本介绍中文名:关于加强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6年9月
实施日期:2016年9月
政策全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重申相关规定 , 要求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 。《通知》指出 , 根据《网际网路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网际网路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 开展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一是通过网际网路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 应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网际网路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二是通过网际网路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 应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网际网路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 , 包括开设网际网路直播间以个人网路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 , 均不得通过网际网路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 , 也不得利用网路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 , 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未经批准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网际网路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通知》要求 , 开展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 , 以及内容审核把关能力 , 确保播出安全与内容安全 , 在开展直播活动前应将相关信息报属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还对直播节目内容 , 相关弹幕发布 , 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 直播节目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 , 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 , 并自觉抵制内容低俗、过度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问题 。《通知》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区域网路络视听节目直播行为的管理 。内容解读《通知》指出 , 根据《网际网路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网际网路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 开展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一是通过网际网路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 应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网际网路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二是通过网际网路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通知》要求 , 开展网路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 , 以及内容审核把关能力 , 确保播出安全与内容安全 , 在开展直播活动前应将相关信息报属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还对直播节目内容 , 相关弹幕发布 , 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 直播节目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 , 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 , 并自觉抵制内容低俗、过度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问题 。《通知》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区域网路络视听节目直播行为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