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範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
【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委託,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的代理行为 。
基本介绍中文名: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文号:国土资发〔2001〕 244 号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时间:二 ○○ 一年八月十四日
基本信息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24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式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国土资发〔1999〕174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属档案:1.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证书式样(略)国土资源部二 ○○ 一年八月十四日目录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採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被代理人保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二)具有3名以上熟悉矿业法律法规、矿业权申请程式和勘查资格申请程式,正确填写申请表格,胜任所承担的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到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七条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工作,必须以代理机构名义从事代理业务,代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和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活动 。第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託,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为办理申请勘查许可证、採矿许可证手续;(二)代为办理申请地质勘查资格证手续;(三)提供申请勘查许可证、採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的业务谘询 。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承揽代理业务时,应当向委託人出示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时,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资料外,还应出具委託人的委託书和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複印件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託契约约定收取报酬,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定的收费标準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注销其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一)代理申请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勘查许可证、採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二)索取、收受委託契约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以个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5日国土资发〔1999〕174号 “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採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 ”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