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郧西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郧西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促进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促进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发挥规划龙头作用 。《郧西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及土地、建设、水利、旅游、工业等规划相衔接 。不符合《规划》的探、採矿权以及选(冶)炼厂(场)一律不得立项审批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并依据《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行监督管理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为《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提供保障 。第三条 构建矿产资源长效管理机制 。1、划定探、採矿区域 。(1)划定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供求平衡的原则,严格控制矿山数量和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节探矿权、採矿权市场投放量 。(2)设立限採区 。区内严格控制新设矿业权,已设立的矿业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3)设立禁採区 。“四区一线”(旅游风景区、水源区、自然保护区、人口密集区及主要交通干线)和其他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地区为禁採区 。区内杜绝所有矿业行为,对已设矿山进行清理关闭,原则上不再新设立採矿权,矿业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2、提高準入门槛,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 。矿产资源开发要引进有实力、真开发、负责任的大业主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开发金属矿产注册资本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8号)一次性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不得低于300万元;开发非金属矿产注册资本金必须达3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不得低于30万元 。第四条 建立规範的採矿权审批程式 。1、经县政府批准后的採矿权一律採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出让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和採矿权市场情况,在採矿权项目储备库中筛选出让矿区範围,并以储量为基础,结合市场情况评估价款后,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自行或者委託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禁止矿山企业私自与村组、乡镇(场、区)签订矿产契约和以开採矿产资源为目的的土地承包契约或协定 。凡是未办理相关手续先与乡、村(居)签订以开採矿产资源为目的的契约或协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採矿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4、杜绝以探代採行为 。在未取得採矿证之前,安监部门不得审批建立尾矿库、环保部门不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安部门、供电部门对其三炸物资、生产用电进行限制,保证其仅用于探矿需要 。第五条 建立收益合理分配机制 。国土部门收缴的採矿权价款县级留成部分按50%与矿区所在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成,其余部分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实行收益分成体制后,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得再向矿业权人收取其它费用,村委会只能收取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 。第六条 建立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1、落实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推进建立各乡镇(场、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 。在各乡镇(场、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开採行为和矿产资源开採集中区域进行整治,对无证勘查开採行为採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1) 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并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3)公安局负责有证矿山爆炸物品的审批,查处非法购买、使用矿山爆破用品的违法行为和倒卖、转卖火工材料的违法行为 。(4)经信委负责指导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指导督促矿山企业抓好隐患整改、尘毒改造、三废治理、综合整治等工作 。(5)工商局负责检查矿山营业执照,协同国土资源局搞好採矿权準入关和年审关,对违法矿山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无证照开採等各种非法採矿行为 。(6)电力公司负责停止无证矿山、违法矿山企业的供电,查处向非法矿山企业供电或转供电行为 。(7)环保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环境影响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因採矿造成的严重破坏、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8)林业局负责查处因採矿造成的毁林、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指导矿产资源开採后续的植树造林、植被恢复工作 。(9)水利局负责查处因矿产资源开採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10)税务部门负责矿山资源税徵收工作,对不缴纳税费的要依法查处 。第七条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问责制度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齐抓共管的局面 。对于越权行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单位及个人,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纪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建立工作联繫制度 。由县政府办牵头,定期召开由县经信委、国土、公安、水电、安监、林业、农业、环保、供电、税务及有关乡镇(场、区)参加的会议,通报情况,商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实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县国土、安监、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矿山企业井下採空区及固体废弃物和尾矿的监管,对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要採取有力措施,及时处理,有效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逐步建立健全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机制 。第十条 加大资源整合力度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资源整合,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郧西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