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準(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準)的管理,规範安全生产标準的制定和修订程式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11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
发布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日
政策全文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令第 14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準(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準)的管理,规範安全生产标準的制定和修订程式,根据《标準化法》、《标準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準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 。安全生产标準的範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準分为强制性标準和推荐性标準 。安全生产标準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準;其他为推荐性标準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準与其他行业标準之间应当协调、统一 。安全生产标準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準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準 。安全生产标準在相应的国家标準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 国家局对全国安全生产标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鼓励有关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全国专业标準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标準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準的计画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準:(一)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安全仪器仪表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档案格式、製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安全技术要求;(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四)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六)应急救援的规则、规程、标準等技术规範;(七)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準、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範;(八)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範与规则、标準;(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準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準的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标準的内容是对设计、施工、製造、检测、检验等技术事项作出一系列统一规定的,应将标準化对象的名称与规範、规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準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準的内容是对工艺、操作、安装、鉴定、管理等具体安全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式作出统一规定的,应将标準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规程或者规程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準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準的内容是对某一具体设备、装置、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作出规定或者及其试验方法、检测检验规则、标誌、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提出要求的,应将标準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技术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準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準的内容仅包括部分技术特徵的,应将标準化对象和标準所叙述的技术特徵作为安全生产标準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準的内容是全面叙述标準化对象的,应将标準化对象作为安全生产标準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準的内容是通用性规定的,应将标準化对象及其技术特徵与导则、通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準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準的内容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规定的,应将标準化对象与安全生产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準的名称 。第八条 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标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画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準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下年度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準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準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二)相关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情况;(三)标準的主要内容;(四)完成时限;(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局对安全生产标準起草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标準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标準工作计画,并下达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标準的起草和审查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準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準完成计画,成立标準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準的起草工作 。标準完成计画和标準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準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準完成计画提出安全生产标準徵求意见稿,并广泛徵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安全生产标準起草单位应予採纳;不予採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意见处理结果应当按照标準化有关规定编制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準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安全生产标準徵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準送审稿,送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安全生产标準送审时,应当附有标準送审稿、标準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属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準化技术委员会接到安全生产标準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已经成立全国专业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全国专业标準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组织标準的审查 。没有成立全国专业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标準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单位和专家组织标準的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1/4 。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安全生产标準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準的强制性或者推荐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标準审查应当採用会议审查方式进行 。会议审查有困难的,可以採用函审方式进行 。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儘量取得一致意见 。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 。函审时,也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结果应当写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2/3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準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意见对安全生产标準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準报批稿,报国家局审批 。安全生产标準报批时,应当附有标準报批稿、标準编制说明、标準审查会议纪要或者函审结论及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属档案 。採用国际标準或者国外先进标準的,应附有该标準的原文或者译文 。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準的发布和备案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準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发布 。安全生产标準的编号由安全生产标準代号、标準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安全生产标準代号为AQ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準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準由国家局指定的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标準实施后,应当进行複审 。複审周期不超过5年 。複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準的编写、说明、审查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準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制定新的国家标準,或者将安全生产标準上升为国家标準,或者修订国家标準的计画,按照国家标準制定和修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安全生产标準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範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準规範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範化建设 。这一定义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而《标準化法》中的“标準化”,主要是通过制定、实施国家、行业等标準,来规範各种生产行为,以获得最佳生产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二者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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