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级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省级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提升全省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加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能力建设,规範省级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保能力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全省範围内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资金 。第三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保能力的提升,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保能力建设的具体实施 。环保能力建设以市、县政府投入为主,省级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省级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填平补齐、整体推进 。省级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採取“项目补助”方式分配 。第五条 省级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範围:(一)监察执法,监测设备;(二)应急装备;(三)与省级联网的污染防治平台建设;(四)其他 。第六条 省环保厅负责提出年度或下一年度具体环保能力建设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资金需求,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建立项目库管理或建立项目台帐管理 。摸清各级环保能力建设底数、实有设施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 省环保厅根据省级环保能力建设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画,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档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年度省级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预算、预算下达 。第九条 省级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下达后,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资金支持重点,结合各自单位能力建设现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履行项目建设程式,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条 省级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将项目建设方案、资金使用情况向省环保厅报告并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省级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能力建设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资金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应在入口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十五条 各市环保部门应在入口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程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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