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

文章插图
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一般指本词条
【代理理论】委託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 。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 。委託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託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基本介绍中文名:代理理论
外文名:agency Theory
提出:Jensen和Meckling
提出时间:1976年
概述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最初是由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于1976年提出的 。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contracting cost theory) 。契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係 。涉及範围代理理论主要涉及企业资源的提供者与资源的使用者之间的契约关係 。按照代理理论,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是委託人:负责使用以及控制这些资源的经理人员是代理人 。代理理论认为,当经理人员本身就是企业资源的所有者时,他们拥有企业全部的剩余索取权,经理人员会努力地为他为自己而工作,这种环境下,就不存在什幺代理问题 。但是,当管理人员通过发行股票方式,从外部吸取新的经济资源,管理人员就有一种动机去提高在职消费,自我放鬆并降低工作强度 。显然,如果企业的管理者是一个理性经济人 。他的行为与原先自己拥有企业全部股权时将有显着的差别 。如果企业不是通过发行股票、而是通过举债方式取得资本,也同样存在代理问题,只不过表现形式略有不同 。这就形成了简森和梅克林的所说的代理问题 。简森和梅克林将代理成本区分为监督成本、守约成本和剩余损失 。其中 。监督成本是指外部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的过度消费或自我放鬆(磨洋工)而耗费的支出;代理人为了取得外部股东信任而发生的自我约束支出(如定期向委託人报告经营情况、聘请外部独立审计等),称为守约成本;由于委託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导致的其它损失,就是剩余损失 。代理理论还认为,代理人拥有的信息比委託人多,并且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逆向影响委託人有效地监控代理人是否适当地为委託人的利益服务 。它还假定委託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将利用签订代理契约的过程,最大化各自的财富 。而代理人出于自我寻利的动机,将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增加自己的财富 。其中,一些行为可能会损害到所有者的利益 。例如,为自己修建豪华办公室、购置高级轿车,去着名旅游区做与企业经营联繫不大的商务旅行等 。当在委託人(业主)和代理人(经理)之间的契约关係中,没有一方能以损害他人的财富为代价来增加自己的财富,即达到“帕雷托最最佳化”状态 。或者说,在有效的市场环境中,那些被市场证明採用机会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人或集团,最终要承担其行为的后果 。比如,一个信用等级不高的借款者将难以借到款项或必须以更高的成本取得借款;一个声望不佳的经理 。将很难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取得一个好的职位;在会计服务市场上,一家被中注协或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很短的时间内会丢失大量客户 。为了保证在契约程式上最大化各自的利益,委託人和代理人都会发生契约”成本 。为了降低代理人“磨洋工”的风险 。委託人将支付监督费用,如财务报表经过外部审计的成本 。另一方面,代理人也会发生守约成本 。例如,为了向委託人(业主)证明他们有效、诚实地履行了代理职责 。经理需要设定内部审计部门,相应地就会发生内部审计费用 。设定内部审计部门,让股东充分了解经理人员的行为,使股东对经理人员更加倍任,这可以帮助经理巩固他们在公司中的位置,从而维持他们现有的工资水平 。西方的一些实证研究文献表明(转引自Adams,1991),委託人监督代理人的费用,体现在代理人所取得的工资薪水中 。这些研究还表明,代理人出于自利的考虑,需要设定诸如内部审计之类的监督服务,让委託人充分了解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以降低委託人对管理报酬作出逆向调整的风险 。具体内容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许可权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係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代理关係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係;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係;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係 。特徵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许可权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适用範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 。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 。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代理种类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託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制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为”表见代理”.除上述情况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