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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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是一项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档案 。
基本介绍中文名: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
外文名: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of China
缩写:FUSC
性质: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民众体育组织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 英文译名为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of China, 英文缩写名称为FUSC 。第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由全国高等学校的学生、体育教师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志愿结成 , 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民众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 促进高等学校体育运动发展 , 提高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 ,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协会努力倡导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 , 为丰富高等学校校园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本协会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课余体育训练 , 培养大学生运动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努力学习、刻苦锻鍊 , 为提高我国高等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而努力 。本协会致力于加强中国与世界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及各国大学生体育组织间的联繫 , 开展国际间的大学生体育交流与竞赛活动 , 以增进我国大学生与世界各国大学生之间的友谊 , 扩大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影响 。本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全国高等学校学生的民众性体育组织 , 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世界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地址为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第二章 业务範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範围:(一) 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 动员社会各界力量 , 大力支持和关心我国高等学校体育工作;(三) 在教育部领导下举办 , 组织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举办全国性高等学校(大学生)体育比赛和其他体育活动;(四) 负责与世界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和各国高等学校体育组织及其他国际大学生体育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参加世界、亚洲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大学生的单项体育比赛、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局)指导下建立的地区性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向本协会提出申请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加入本协会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导下建立 , 在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 并经批准成立的省级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有一个省级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四) 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託承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 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 需由委员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 也可採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 由本协会主席、部分副主席、秘书长及教育部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 对委员会负责 。教育部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 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 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 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 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四) 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任命;(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 ,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 ,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合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 , 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 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 , 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 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 ,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第四十六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会徽为五颗红星照耀下的“U”字形田径跑道图案(五颗红星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U”意为英文“大学”的首字母 , 田径跑道意为体育) , 会徽图案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