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于2015年8月27日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批准日期:2015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条例批准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0月1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条例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第三章 过程管理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第五章 结果运用第六章 绩效问责第七章 附则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进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时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託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的绩效管理,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的绩效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责任单位履行的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监控,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达到绩效不断提升的全过程管理 。本条例所称绩效责任单位,是指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绩效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範、公开公正,公众参与、协同推进,注重实绩、奖优罚劣,持续改进、提能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协调绩效管理工作;(二)批准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三)批准绩效评估结果;(四)审议、决定有关绩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批准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规划,审核和调整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依法规範、协调各类考核事项;(三)负责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对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四)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绩效管理工作;(五)制定绩效管理规划、年度绩效目标、绩效自评报告的範本;(六)和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政府法制等部门(以下统称绩效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上半年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立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绩效信息的动态跟蹤、全程管理、共享利用 。第二章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第十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责编制绩效管理规划,绩效管理规划期限为五年 。绩效管理规划应当报绩效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的绩效管理规划是绩效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单位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概述;(二)履行主要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总目标和主要指标;(三)影响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关键因素分析;(四)完成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方法、措施;(五)和绩效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画制定年度绩效目标 。年度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依据和外部因素分析;(二)具体目标及其考核或者评估标準;(三)措施和进度;(四)财政资金需求;(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的,应当事先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年度绩效目标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绩效管理机构认为年度绩效目标有不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绩效责任单位职责情形的,应当向其反馈意见并进行协商,由绩效责任单位进行修改 。年度绩效目标经审核确定后,由绩效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策调整、机构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年度绩效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纳入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责任单位在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和调整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徵求意见 。绩效管理机构在审核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章 过程管理第十七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定期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制约因素并採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推进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绩效管理机构报送反映其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的绩效信息,并对所提供的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绩效监测工作制度,对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评估,督促绩效责任单位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年度绩效目标的执行实施监督,并将监督情况通报同级绩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绩效管理相关部门、绩效责任单位应当针对绩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系统分析,研究对策,改进工作,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利害关係人参加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关係民生或者需要较大财政资金投入的事项实行专项绩效管理 。第四章年度绩效评估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按照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年度绩效评估 。年度绩效评估可以从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人员评价、特色评估等方面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对照年度绩效目标,编制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按照规定报送绩效管理机构 。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对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未完成目标及其原因,改进措施和计画等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绩效责任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目标考核按照绩效责任单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专项工作责任单位考核、绩效管理机构检查考核和反馈、覆核审定等程式进行 。绩效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相关事项的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向绩效管理机构提供职责範围内与绩效管理有关的各类信息 。绩效管理机构可以委託绩效评估专门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绩效目标开展专业测评 。第二十五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告知绩效责任单位,并告知其申请覆核的权利 。绩效责任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绩效管理机构申请覆核 。绩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覆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覆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社会公众对绩效责任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徵求意见 。对政府年度工作计画所确定的重点工作,绩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利害关係人进行专项社会评价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众评价意见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市和区、县(市)领导人员对本级绩效责任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责任单位申报的特色项目、创新项目和创优项目进行特色评估 。特色评估按照绩效责任单位申请、绩效管理机构审核、第三方评估等程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对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人员考评、特色评估等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绩效评估结果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绩效评估结果报请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经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绩效评估结果告知绩效责任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结果运用第三十一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估中反映出的问题和社会评价意见进行分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对绩效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重点整改目标进展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管理、编制管理、奖励惩戒、领导人员职务升降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合格以上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当年或者次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除按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对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除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章 绩效问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绩效管理机构在绩效评估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绩效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一)绩效管理自我评价严重失实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三)未依法公开绩效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绩效信息的;(四)阻挠绩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绩效管理职责,或者拒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数据等绩效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许可权,依法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或者停职检查;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上级机关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二)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影响整体工作部署的;(三)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公众反映强烈的;(四)玩忽职守,造成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五)重大决策失误的 。第三十七条 绩效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许可权,依法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或者停职检查;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一)在组织实施绩效管理中,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绩效管理方面的申诉或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在绩效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四)泄露绩效管理工作秘密的;(五)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其工作人员的机构、组织,其绩效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其他4位委员的委託,现就《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政府绩效管理是以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目的,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对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实施精细管理,对其工作实绩、效率和效益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运用考评结果,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的一种新型管理方式 。政府绩效管理髮端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西方政府重塑、改革浪潮和新公共管理运动,许多国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绩效管理程式及方法 。1993年,美国颁布了《绩效结果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每个机构应当提交年度规划和报告”,财政预算与政府绩效挂鈎;英国1997年颁布《地方政府法》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实行最佳绩效评价制度,各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绩效评估工作,评估要有专门的机构、人员及固定的程式 。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没有直接的法律支撑,大多由各地方通过政府档案的形式推动 。国内有些地方将政府绩效管理当作“一把手工程”,工作的启动和开展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领导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程度 。我国在政府绩效评估和管理领域的立法缺失,已经成为政府绩效管理深入有效开展的瓶颈 。杭州综合考评源自1992年实施的目标责任制考核,2000年在全国率先推行“满意单位和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2005年开始实施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考评三位一体的综合考评,2011年被国务院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列为全国政府绩效管理试点,2012年市委市政府决定杭州市综合考评审员会增挂“杭州市绩效管理委员会”牌子,同时市考评办增挂“市绩效办”牌子,负责全市综合考评和绩效管理日常工作 。从1992年至今,杭州绩效管理走过了二十三个年头,具有丰富的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经验 。杭州绩效管理已经形成了稳定、开放的民主参与机制,政府绩效管理理念得到普遍认同,良好的评估环境正在形成;绩效管理方式渐趋科学化,评估手段趋于多样化;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公民评议趋于程式化和规範化 。杭州的探索得到了国内外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充分认同 。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杭州的成功经验进行制度化、规範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升绩效管理的权威性 。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绩效管理机构、职能、许可权、程式与责任,有利于提升绩效管理的地位,强化绩效管理的执行力度,增强权威性,提高公信力;二是有利于增强绩效管理的规範性 。用法律的形式对绩效管理各个环节、各项内容以及实施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等作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使绩效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增强其规範性、稳定性和持续性;三是有利于强化绩效管理理念 。使之深入到每一个公职人员心中,使绩效管理办法内化为每个公务员的工作规範,用法律的形式治理庸官懒政;四是有利于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当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起草过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市委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最佳化综合考评强化绩效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工作,实现我市绩效管理法制化、规範化 。自2010年开始,市考评办就开展了对杭州市绩效管理立法的研究,并启动《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2013年,《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调研项目;2014年,条例被列为预备项目;2015年,条例被列为正式项目 。三、主要内容《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草案)》共8章53条,明确了杭州市绩效管理的总则、绩效管理机构、绩效管理规划、日常绩效管理、绩效评估、绩效结果运用、绩效管理问责等内容 。(一) 关于绩效管理机构加强、推进绩效管理工作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杭州2006年即在国内首先成立了专门从事党政机关绩效考评的职能部门——杭州市综合考评审员会办公室,2012年增挂了杭州市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因此,有必要把行之多年、运作良好的组织经验予以固化,以地方先行立法赋予绩效管理机构合法性地位,使其职责法定 。为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市绩效管理委员会与市绩效办的法律地位以及各自职责,规定“本市设立的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绩效委),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绩效管理工作;市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绩效办)为市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有关工作 。” 同时,把“市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等)工作职责”、“绩效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县级绩效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人员要求”等内容亦予以规範化、制度化,相对明确了绩效管理相关部门的範围、职责以及纳入绩效管理单位加强自身绩效管理责任的落实 。同时,为加大绩效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条例草案还规定绩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绩效管理工作相适应当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市绩效办应当对有关单位的绩效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关于绩效管理规划和日常绩效管理绩效规划制度,有利于各单位有效地保持正确的方向和政策的连续性,保证各部门既重显绩又重潜绩,条例草案规定了绩效管理机构绩效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设定中的管理许可权,对年度绩效目标的执行与日常监督、绩效信息的报送和发布、日常绩效改进、回应民众诉求、绩效分析与治理诊断调查、效能建设以及绩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等进行具体规定 。在我市综合考评和绩效管理经验的总结与提炼基础上,条例草案还设立了绩效报告制度,以进一步强化各单位绩效理念,真正用绩效管理的方法来开展工作,同时规定部门间在绩效管理制度设计、日常管理、绩效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协同机制,以体现绩效管理制度协同治理的优势 。开展专项绩效管理是提升绩效管理全面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举措,条例草案对专项绩效管理专门作了规定,为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政策、项目及财政预算等进行绩效管理预留空间 。在部门联动机制方面,条例草案对绩效管理相关部门的组成、职责及工作机制也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强调突出公民导向,有序扩大公众参与的範围与渠道 。一是在绩效管理全过程注重公众意见的吸收和套用,社会公众对绩效规划、绩效目标的设定和执行有参与权;二是强调绩效信息和绩效评估结果的主动公开,社会公众对绩效目标的进展情况、社会评价意见整改情况、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等有知情权;三是强调民众满意度是检验政府绩效的重要标準,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对纳入绩效管理单位有评价权 。(二) 关于绩效评估针对目前杭州“3+1”的综合考评模式的实践,条例草案对评估体系、社会评价、目标考核、领导考评、特色评估等加以规範 。为妥善处理立法的稳定性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变动性之间的关係,给杭州的绩效管理留出一定的机动空间,条例草案还专门规定评估体系可进行技术调整。第三方评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 。发展第三方评估,有助于促进绩效评估的规範化、科学化 。为鼓励和引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绩效评估,促进第三方评估规範发展提供了基础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绩效办可以委託绩效评估专门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绩效目标开展专业测评 。”,体现了绩效管理必须注重第三方评估的大趋势 。同时,专门赋予纳入绩效管理单位对目标考核结果的申请覆核权 。(四)关于绩效评估结果运用绩效管理结果的有效运用,激励组织和个人积极改进绩效,是绩效管理取得成功的关键要素 。条例草案对绩效改进作了不同形式和要求的规定,而在绩效结果运用方面,不仅体现了绩效管理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在问责制度上实现了突破,而且拓展了绩效结果使用的範围与功能,探索建立了“面向产出和结果”的绩效管理联动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政绩衡量、领导决策、政策调校、预算安排、编制调配、行政奖励、行政问责、选任干部等人财物的投入适当挂鈎,以进一步发挥绩效管理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 。条例草案还规定纳入绩效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绩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过错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的种类以及问责的主体,强化了绩效管理的刚性 。为保证绩效管理的持续性和制度化,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上年度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情况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