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


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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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五服,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中国古代社会,以父宗为重 。其亲属範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 。
【五服】在此範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 。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礼记·丧服小记》所谓“上杀、下杀、旁杀”即此意 。
基本介绍中文名:五服
外文名:Wufu, five costumes
汉语拼音:wǔ fú
範畴:传统文化用语
分类依据:距离、等级、丧服、血缘关係
别称:九族
词典解释“五服”有4种含义:
    古代王畿外围,以五百里为一区划,由近及远分为甸服﹑侯服﹑绥服(一曰宾服)﹑要服﹑荒服,合称五服 。服,服事天子之意 。《书·益稷》:“弼成五服,至于五千 。”孔:“五服,侯﹑甸﹑绥﹑要﹑荒服也 。服,五百里 。四方相距为方五千里 。”又周称侯﹑甸﹑男﹑采﹑卫为五服 。见《书·康诰》 。
    古代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五等服式 。
    古代以亲疏为差等的五种丧服 。
    谓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自身五代 。

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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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服式古代统治阶级的五等服式 。《汉书·地理志》:“尧遭洪水,怀山襄陵,天下分绝,为十二州,使禹治之 。水土既平,更制九州,列五服,任土作贡 。”何谓“五服”?《国语·周语》记载,周穆王时祭公谋父曾阐发过“五服”说:“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狄荒服 。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 。”具体而言,即以王畿为中心,按相等远近作正方形或圆形边界,依次划分区域为“甸服”、“侯服”、“宾服”(汉书作“绥服”)、“要服”、“荒服”,是为“五服” 。《荀子·正论篇》云:封内甸服,封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国语·周语》也有同样的记载: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为什幺说“五服”是理想政区制度?“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 。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从畿服重地到藩属下国逐层管理,兼举文教武卫,声教讫于蛮荒,这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渊源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穀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穀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 。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 。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 。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 。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 。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研究五服制度,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古人的“天下”观念,对于研究秦以后两千多年中原王朝与周边族群关係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看,秦以后的东亚政治形态具有很强的五服形态扩大的特点 。丧服制度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 。其亲属範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 。在此範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 。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礼记·丧服小记》所谓“上杀、下杀、旁杀”即此意 。服制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的不同,分为五种,即所谓五服:斩衰斩衰(音摧),丧服名 。衰通“缞” 。五服中最重的丧服 。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製做,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因称“斩衰” 。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 。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长房长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 。至明、清,子及未嫁女为母,承重孙为祖母,子妇为姑(婆),也改齐衰三年为斩衰 。女子服斩衰,并须以生麻束起头髮,梳成丧髻 。实际服期约两年余,多为二十五个月除孝(“三年丧二十五月毕”) 。《礼记·丧服小记》:“斩衰,括髮以麻 。”《清史稿·礼志十二》:“斩衰三年,子为父、母;为继母、慈母、养母、嫡母、生母;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子之妻同 。女在室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孙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齐衰(音资崔,zīcuī ),丧服名 。齐,下衣的边 。齐通纃,衰通缞 。是次于“斩衰”的丧服 。用粗麻布製做,“五服”中列位二等,次于斩衰 。其服以粗疏的麻布製成,衣裳分制,断处缉边,缘边部分缝缉整齐,故名“齐衰” 。有别于斩衰的毛边 。具体服制及穿着时间视与死者关係亲疏而定 。服期分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 。服齐衰一年,用丧杖,称“杖期”,不用丧杖,称“不杖期” 。周代,父在父母服齐衰杖期,父卒服齐衰三年 。唐代,为母,父在父卒皆齐衰三年;子妇为姑(婆)亦齐衰三年 。至清代,凡夫为妻,男子为庶母、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及在室姊妹,已嫁女为父母,孙男女为祖父母,均服齐衰一年,杖与否,各有规定;重孙男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玄孙男女为高祖父母,且齐衰三月 。《礼记·檀弓下》:“哀公为之齐衰 。”《清史稿·礼十八》:“曰齐衰杖期,嫡旁及下际缉,麻冠、致、草屦、桐杖......曰齐衰杖期,嫡子、众子为庶母;子之妻同;子为嫁母、出母;夫为妻;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曰齐衰不杖期,为伯、叔父、母,为亲兄、弟;为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 。大功大功,亦称“大红” 。丧服名 。是次于“齐衰”的丧服 。用粗熟麻布製做 。服期为九个月 。清代,凡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 。《史记·孝文本纪》:“已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 。”裴骃集解:“服虔曰:‘当言大功、小功布也 。’”《明史·礼志十四》:“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清史稿·礼志十二》:“曰大功服,粗白布,冠、致如之,茧布缘屦 。”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 。小功小功,亦称“上红” 。丧服名 。是次于“大功”的丧服 。用稍粗熟麻布製成 。服期五月 。清代,凡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再从兄弟、未嫁再从姊妹,又外亲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 。《仪礼·丧服》:“小功,布衰掌,牡麻致,即葛五月者 。从祖祖父,从祖父母报;人祖昆弟;从父姊妹篇,孙嫡人者;为人后者为其姊妹嫡人者 。”《新唐书·礼乐志十》:“小功五月殇,正服:为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叔父之下殇,为姑、姊妹之下殇,为从兄弟姊妹长殇,为庶孙之长殇 。降服: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之长殇,出嫁姑为侄之长殇,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之长殇 。义服: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 。缌麻缌麻(缌音思),丧服名,是次于“小功”的丧服 。“五服”中最轻的一种 。用较细熟麻布製成,做功也较“小功”为细 。清代,凡男子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为外孙、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缌麻 。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即所谓“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 。宋人车垓说此仪久废,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是白阑缟巾;明、清时,素服,以尺布缠头 。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 。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仪礼·丧服》章所载亲属间各种服制被后世奉为权威性的準则,历代遵行,但也有所变通 。共分为四等:一、父卒为母,为继母,母为长子,服期三年 。二、父在为母,夫为妻,服期一年 。又称“杖期” 。服丧时手中执杖(俗谓哭丧棒) 。三、男子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已嫁女子为父母;孙、孙女为祖父母,服期一年,不执杖,亦称“不杖期” 。四、为曾祖父母,服期三月 。齐衰时,男子戴丧冠,女子用丧髻 。另有绖带、绳履 。商周时期已有其制 。《礼·檀弓卜》:“子张死,曾子有母之丧,齐衰而往哭之,或曰:‘齐衰不以书 。’曾一曰:‘我币也与哉?”《仪礼·丧服》:“问者日:何冠也 。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 。缌麻、小功,冠其衰也 。”秦汉以后历代沿用,形制稍有损益 。尊卑皆可服之 。《隋书·礼仪志六》:“皇后之凶服,斩衰、齐衰,降旁芬以下粥服 。”《明史·礼志十四):“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使不”庶母,皆齐衰杖期 。仍命以五服丧制,并着为书,内外遵守 。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粗麻布为之,缝下边 。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 。民国时期仍有此制 。具体分四个等级齐衰三年,齐衰杖期(jì),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 。一、齐衰三年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 。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但在宗法社会中,父为一家之长,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又因为男女不平等,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yā,压降、降低),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 。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係,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 。唐玄宗时制定《开元礼》,把对母亲(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致 。至于母为长子,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但《丧服》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定为齐衰三年 。明代以后,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 。齐衰三年的全套丧服是: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製作的,较斩衰所用略细 。齐谓衣边经缝缉而显齐整 。牡麻绖是用不结子的雄麻的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也包括首绖、腰绖两种 。丧冠所用麻布也较斩衰略细,并以麻布为缨,叫冠布缨 。杖用桐木製作,叫削杖 。布带为麻布所作,用如绞带 。疏屦也是草鞋,但用细于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编成 。妇女则无冠布缨,代以布总和用柞木製作的恶笄,仍梳髽,其余同男子一样 。齐衰三年丧期也是名为三年,实际上二十五月(一说或二十七月)而毕 。二、齐衰杖期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复归之女为母,夫为妻 。父在为母仅服杖期,是因为“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 。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 。(41)但为父斩衰三年、为母仅齐衰杖期,总嫌轻重不当,“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后世对这一规定有所变动 。夫为妻齐衰杖期,和妻为夫斩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显,这也反映了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 。此外,对因故被父亲单方面离弃的生身之母,则不论改嫁与否,也不论父在、父不在,也是齐衰杖期之服 。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仅为一年 。三、齐衰不杖期适用于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 。此外,祖父母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为父母,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妇(儿媳妇)为舅姑(公婆)、为夫之兄弟之子,妾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齐衰不杖期 。旧时宗法制度认为,女子一旦出嫁,就脱离了父亲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故父者,子之天也 。夫者,妻之天也 。妇人不二斩者,犹曰不二天也” 。(42)妇女不能有两重服斩衰之丧的关係(“不二斩”),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区别,已嫁妇女就不再为父母服三年重丧了 。所谓继父,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继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亲再嫁的后夫 。这里讲的同居继父,指后一种关係 。因为随母改嫁,与继父同居,受其养育之恩,所以虽无血缘关係,也为其服丧 。如不随母改嫁,则不必为继父服丧 。妇为舅姑的丧服,后世改为与子为父母一样,加重为斩衰三年,这是“既嫁从夫”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齐衰不杖期的丧期与齐衰杖期没有区别,都是一年,丧服则有两处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屦为麻布製作的麻屦 。四、齐衰三月适用于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 。此外,一般宗族成员为宗子,也是齐衰三月之服 。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为祖先的继体,宗族的象徵,是全体家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宗族成员即使与宗子的血缘关係已相当疏远,也要为之齐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齐衰三月丧期很短,仅为三月,丧服与齐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製作的麻屦为用细麻绳编成的绳屦 。对服齐衰之丧者,丧期内的饮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规範 。齐衰三年也是重丧,其要求与斩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饮食方面改初丧三日不食为二日不食,以示稍轻 。齐衰杖期、不杖期则是初丧三餐不食,然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 。杖期者终丧不食肉、不饮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后可以食肉饮酒,但不能与人会饮共食 。居处方面,除齐衰三年也有倚庐之制外,其余一律居垩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后可以复归正寝 。齐衰三月与杖期、不杖期差别不大,但丧期既短,三月之后,就一切如常了 。制度“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它规定,血缘关係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準,这就是“準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係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範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係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係越亲,处罚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係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係越亲,处罚越轻 。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係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徵的集中表现 。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具体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