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边界水域委员会章程

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边界水域委员会章程【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边界水域委员会章程】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边界水域委员会章程是由捷克斯洛伐克(已变更),奥地利在1967年12月07日,于维也纳签定的条约 。
基本介绍条约分类:边境
签订日期:1967年12月07日
条约种类:其他
签订地点:维也纳
第一条委员会的组成1.缔约国为处理本条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水域管理问题、措施和工程成立一个常设委员会,称为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边界水域委员会 。2.各缔约国委派一个四人代表团参加委员会,任命其中一人为常任全权代表 。需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委员会的讨论 。3.委员会应制定其议事规则 。4.各缔约国承担委员会中本方代表团工作的费用 。第二条委员会的职权1.委员会在本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範围内活动,特别负责处理下列事项:(1)具体解决技术和经济问题,促进合作建设水利工程;(2)处理本条约第三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对水情有不利影响的特殊问题;(3)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4款和第四条第1款考虑需要採取的措施;(4)水利工程的规划、工程实施方法的确定以及维护事项;(5)有关水利工程、调节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桥樑、坝、排水工程等)的技术设计和预算,建筑物的施工计画,以及共同工程项目和措施的检查和验收;(6)根据本条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费用责任;(7)监督决定的执行和工程和措施的实施;(8)关于砂石料开採问题;(9)缔约国水道管理部门未完成的措施和工程;(10)有关边界水域的清淤问题;(11)讨论本条约第二条第2款涉及的问题,并转送至主管部门;(12)对边界水域有影响,但完全属于国内性质的措施和工程;(13)有关边界水域的水利工程的勘查、测量和研究準备,交流在这方面的经验;(14)有关通过国境的问题;(15)在边界水域发生自然改道或经协定的人工改道而引起变化时,採取措施保证共同利用改道后留下的土地;(16)有争议的事项 。2.全权代表可相互直接联繫,处理日常事务 。并在下次会议向委员会报告联繫情况 。第三条委员会的会议1.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例会 。如一方全权代表提出要求,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一次特别会议 。2.除另有规定,会议轮流在缔约国举行 。3.会议由东道国的全权代表会同缔约国另一方全权代表召开 。4.会议议程由双方全权代表在会前商定;会议期间经双方同意可以改变议程 。第四条委员会工作的组织1.会议由东道国的全权代表主持 。2.会议採用两缔约国的语言 。3.委员会的决定须经两国代表团同意 。4.每次会议採用缔约国文字草拟出两份相同的记录,由两缔约国全权代表签署 。第五条委员会决定的批准委员会的决定不影响缔约国政府作出决定的权利 。委员会的决定只有经缔约国政府批准后才能执行 。全权代表应互相通知本国政府作出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