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前的加号表示的是发货方抵扣税款还是收货方抵扣税款,加号不录入,只有纳税人识别号前有“+”号的,才能申报抵扣 。
货运发票一、纳税人识别号前的加号表示的是发货方抵扣税款还是收货方抵扣税款,加号不录入,只有纳税人识别号前有“+”号的,才能申报抵扣 。二、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全国统一),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新建企业),承运人纳税识别号应填写18位 。三、纳税人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05年7月31日前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北京市货运发票,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去换开新版发票,原发票不能抵扣 。四、开票金额应按照发票合计金额採集,不是运费金额 。五、新版採集软体已有列印清单功能,要求申报是报送列印清单 。原手写清单不再填写 。六、在申报抵扣货运发票时,需报送複印件,由申报岗接受前进行初审 。使用问题为进一步规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徵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準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三、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契约、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体(包括自开票软体和代开票软体)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列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製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鉴别真伪审查发票是经济法律监督的经常性工作 。判断发票的真伪是经济法律监督人员必备的业务技能 。审查判断发票真伪要有深入细緻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对发票的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要认真分析,善于探索问题,辨伪析疑,见微知着 。其具体方法是:(一)审查发票的有效性 。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票版式,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如果发现逾期使用旧版发票报销,应查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问题 。对发票要看其印製是否清晰,有无错漏,辨明真伪 。审查比较同期发票的新旧程度,看是否属于使用早已废弃不用的发票,弄虚作假,拿出来报销 。(二)审查发票的笔迹 。看发票台照、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一致 。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涂改痕迹 。(三)审查发票的複写情况 。看複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 。发票的正面和反面都应仔细看一看,本应一式多份複写的是否符合複写的实际情况 。背面有无局部複写的痕迹 。发票的第二联如果不是複写的而是用钢笔或原子笔填写的,就说明存在问题 。(四)审查发票的填写字迹是否位移 。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製装订发票时,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 。如果发票各联填写的字迹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存在问题 。(五)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 。看发票报销联的抬头、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看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如写的类名称——生产用品、办公用品、交电、百货、日杂、土产,且金额较大,对这种情况不论付款用现金还是转账,都可能存在问题 。(六)审查物品名称是否为用票单位的经销範围 。如家电维修部、加工门市部的发票,物品名称却是煤炭,显然存在问题 。(七)审查用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八)审查发票台照写的购货单位同实际收货单位、付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九)审查同一供货单位,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是否使用了不同单位的发票 。(十)审查发票号码 。看同一个单位的发票,是否多次在某单位报销,而其发票号码顺序相连,却时间颠倒 。发票领购发票领购是指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发票并办理相关购票手续 。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製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等档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髮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範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发放发票领购簿 。对于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凭藉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档案,直接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附注: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製、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税务机关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