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

智慧财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智慧财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智慧财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是一种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实体法律关係 。
基本介绍中文名:智慧财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
外文名: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confirmation of the complaint
概念因智慧财产权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函,他与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原本存在的正常法律关係,处于不明确状态 。在快速化、複杂化、高度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关係的不明确,将导致经济、社会的重大损害 。所以企业在收到侵权警告函时,就应当灵活运用确认诉讼的预防性机能,先请求法院进行不侵权的确认,儘量减少损失 。[1]智慧财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诉讼类型,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人们认知它需要一个过程 。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作出的《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郎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覆》,被认为是我国智慧财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的最早法律依据 。但是,该批覆并没明确表示出不侵权之诉制度设计的目的,这也导致后来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由规定》,其中的第152个案由确定为确认不侵权纠纷,而且最高法院将此类纠纷定义为“利益受到特定智慧财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智慧财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该智慧财产权的诉讼 。”至此,确认不侵权纠纷才作为三级案由正式被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 。[2]在国际上,智慧财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是应对侵权乱诉的普遍手段,是侵权警告函收受方,进行主动反击的有利武器 。已开发国家制定各种各样的智慧财产权法保护其企业的智慧财产权,企图以此垄断市场,遏制开发中国家的发展,并从中牟取利益 。而与此同时,开发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举步维艰 。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还经常发出侵权警告函,意图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开发中国家的企业该如何应对?大多数时候企业只是想到进行不正当竞争之诉,而不正当竞争需以主观上故意、行为上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结果上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为条件,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侵权警告函都不符合该条件 。而这个时候,智慧财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是防止权利人滥用智慧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智慧财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除了与智慧财产权法有不可分割的关係,还与很多其他的法律法规息息相关 。企业利用智慧财产权垄断市场,与反垄断法有关 。为了防止其他企业抢占市场,随意发出侵权警告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 。企业为了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与环境保护法有关;不善待劳动者,与劳动法有关 。有时候需要跨国诉讼,与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有关 。[1]张卫平:《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242[2]张玉敏主编:《智慧财产权与市场竞争》[M],法律出版社,2005受理条件作为侵权之诉的延伸,确认不侵犯智慧财产权之诉在地域管辖方面仍然适用侵权之诉的相关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还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套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的前提条件,即“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係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原则目前在受理商标、着作权等其他智慧财产权纠纷案件中也普遍参考适用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係人收到警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式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