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年期精神疾病与法律

更年期精神疾病与法律【更年期精神疾病与法律】更年期精神疾病与法律是初次发病在更年期,以神经症、情绪抑郁与焦虑或妄想为主要表现,并常伴有各种植物神经——内分泌功能障碍的精神疾病病人涉及的法律问题 。更年期是人由壮年到老年的过渡时期,男性是5〇?6〇岁左右,女性是45?55岁左右 。此期内分泌机能很不稳定,适应环境的能力减退,又正值土作、子女等易发生转折性变化的人生里程,如果还具有易患本病的个体素质,就很可能发生更年期精神疾病 。
其临床表现常有三种类型:更年期神经症(绝经期综合症)、更年期忧郁症和更年期偏执状态 。本病癒后较好,约半数病人可缓解,并不遗留精神缺损和智慧型障碍,另一半则病情不愈转为慢性 。更年期精神疾病的病人涉及违法犯罪事件很多,如自杀、兇杀、诬告、自诬及民事纠纷等,,但因本病,的精神症状与现实环境联繫密切,不甚荒谬,也不k半有精神缺损,因而常不易被发现患有精神疾病而提交司法鉴定,对此应提请有关部门注意 。鉴定的原则如下:更年期神经症应判定为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更年期忧郁症和偏执状态在发病期间或迁延慢性阶段既无责任能力,也无行为能力,而在缓解期,没有精神缺损和智慧型障碍的情况下,既有.责任能力,也有行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