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 国发【1978】91号 。
基本介绍中文名: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字号:国发【1978】91号(已失效)
发布时间:1978-5-7
1978年5月7日 , 国务院通知一、略二、要贯彻执行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 , 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方针 。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说:“我们的重点必须放在发展生产上 , 但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二者必须兼顾 。”生产决定分配 , 分配反作用于生产 。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 是扩大再生产、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基础 。目前 , 我国工农业生产水平不高 , 国家底子薄 , 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需要有更多的积累;还要备战、备荒、防止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的侵略 。同时 , 也要考虑工农关係 。城市职工只有多生产物美价廉的工业品 , 更有效地支援农业 , 才能更快地发展工农业生产 , 才能从农村换回更多的轻工业原料、粮食和付食品 , 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 , 改善工农生活 , 巩固工农联盟 。如果离开了发展生产 , 靠发钞票增加工资 , 既不是党的政策 , 也不能真正改善职工的生活 。因此 , 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 , 必须从全局出发 ,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 , 同全面完成国家生产计画和扭亏增盈结合起来;必须瞻前顾后 , 根据工农业生产水平 , 统筹考虑积累消费、工农、城乡等关係 , 增加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都不宜太多 。三、要有条件、有计画地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 。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 , 必须是经过整顿 , 领导班子坚强 , 供、产、销正常 , 生产任务饱满 , 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 各种定额和统计、验收等基础工作搞得比较好 ,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比较先进 。不具备这些条件的 , 不得实行 。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水产、商业服务等部门 , 都可以选择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 , 待取得经验后 , 再逐步推广 。试点单位一般试行奖励制度;少数笨重体力劳动和手工操作的工种 , 也可以试行有限制的计件工资制 。各地区、各部门今年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 , 最多不要超过所属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四、要规定合理的奖励、计件工资办法 。奖励办法要简便易行 , 奖励条件要明确具体 , 奖励名目不宜繁多 。一个职工 , 一般只能实行一种奖励办法 , 如有特殊需要 , 实行两种以上奖励办法 , 要报国家劳动总局批准 。生产工人的奖励条件 , 应当根据增加生产 , 提高质量 , 降低消耗等确定 。一般的可以实行优质低耗的超产奖 , 有的也可以在降低消耗和完成产量指标的条件下 , 实行质量奖或其他奖励 。车间、科室管理干部的奖励条件 , 除了完成本职工作要求外 , 还必须全面完成本车间或企业八项经济技术指标 。随同生产工人直接参加生产的工段长等干部 , 可以和工人实行同样的奖励制度 , 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期限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 , 分别实行月奖或季奖 。主要生产工人 , 凡有劳动定额或其他指标可以考核的 , 应以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或其他指标的多少为主计发奖金 , 多超多奖、少超少奖 。辅助生产工人、服务人员和科室、车间干部 , 应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议 , 评奖不要频繁 。对于发生人身、质量、设备等严重事故的单位 , 有关的科室干部、车间领导干部和造成事故的职工 , 一律不发奖金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 , 一般应实行集体计件 , 严格质量要求 , 劳动定额水平要先进合理 。五、要将附加工资改用于奖金和计件工资 。企业现行的附加工资 , 是过去取消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时 , 採取的一种临时措施 。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 , 仍应把现行的附加工资改用于奖金或计件超额工资 , 使新老职工实行统一的制度 , 以有利于生产 , 有利于团结 。目前 , 不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 , 对职工现行的附加工资 , 也要结合出勤和生产情况用好、用活 , 不能无条件的照发 。对于已经调离一线的生产工人 , 不应再享受一线工人的附加工资 。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 也不应再享受附加工资 。六、要严格控制奖金总额和计件超额工资 。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 , 在全面完成国家计画的前提下 , 奖金总额(包括现行的附加工资在内 , 下同)的提取比例 , 暂定为一般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标準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金额平均每人每月少于三元五角的 , 可按三元五角提取);对于少数任务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先进、又全面超额完成国家计画较多的企业 , 经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 奖金总额的提取比例 , 可以适当提高 , 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二 。各企业的奖金总额 , 要结合生产有重点的使用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和实行提成工资制的服务行业 , 计件超额工资和提成工资的部分 , 控制在这些工人的标準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今年不实行上述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 可以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 对职工试行一次性的年终奖 。全面完成国家计画和工作任务的单位 , 奖金总额按本单位固定职工人数平均每人十元提取 , 合理安排使用 。具体办法 , 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研究确定 , 并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上述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包括提成工资) , 一律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 , 由人民银行监督执行 。七、试点单位和具体试行办法的审批手续 。选择哪些单位试点 , 及其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具体办法 , 国务院各部门的直属企业 , 应由主管部门徵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批准试行;其他企业 , 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 , 也不得巧立名目 , 变相实行 。八、科学研究机构的科技人员的奖励问题 , 由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劳动总局另行制定办法 , 下达执行 。九、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办法 , 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根据本通知的精神作出规定 。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 均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 , 是关係到企业生产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 。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加强领导 , 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 , 依靠广大民众 , 有计画、有步骤地进行 , 不要一哄而起 。防止和克服用奖金解决一切问题的错误思想和做法 。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 , 及时解决实行中出现的问题 , 使之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民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 增强团结 , 促进生产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国务院各部门 , 要将试行奖励、计件工资制度的经验和有关政策、措施方面的改进意见 , 于今年十月底前报送国家计画委员会和国家劳动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