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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诰(明朝法令)【明朝法令 大诰】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 。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製大诰》 。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併、脱避粮差日趋严重 。朱元璋为维护封建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戒臣民 。反映了明太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 。因为过于严酷和过多体现明太祖个人特徵,故《大诰》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 。
基本介绍中文名:大诰
属性:刑典
写定者:朱元璋
发布:明初洪武十八年十一月
大诰简介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 。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製大诰》 。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併、脱避粮差日趋严重 。朱元璋为维护封建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戒臣民 。反映了明太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 。因为过于严酷和过多体现明太祖个人特徵,故《大诰》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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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大诰内分十种项目,颁之学宫以课士,令人人习之 。不久又颁布续编﹑三编 。参阅《明史·太祖纪三》﹑《明通鉴·太祖洪武十八年》 。内容概述《大诰》所列罪案,诽谤皇帝、结党乱政、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抗粮、抗差、抗租约占百分之八十,这类罪过主要有官吏玩忽职守、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侵吞钱粮、逃避粮差等 。惩处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细目中有郭桓案;酷敛百姓,贪污税粮案;放卖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扰民,私吞商税案;谎报灾情,侵没赈济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贪赃受贿案 。这类罪犯皆处以重刑 。起解官物,卖富差贫者,族诛;贪赃纳贿、说事过钱者,凌迟处死;盗卖仓粮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驿丞科敛驿夫,断趾枷令驿前 。有的贪污罪株连甚广,如郭桓案系死者达数万人 。次于官吏贪污罪案的是惩治侵吞钱粮和豪右逃避粮差的罪案 。如粮长交结官吏、团局造册、虚出实收、就仓盗卖、巧立名色、妄起科征,飞洒粮差、接受赃私、包揽词讼、吊打细民,豪强劣绅买嘱官吏、诡寄田粮、洒派包荒、揽纳私吞、脱逃夫役、贪污赈济、说事过钱、起灭词讼等 。对这类罪案的处理也较重,如洒派粮差,诡寄田粮者全家迁发化外,洒派诡寄之田赏给被害之民;揽纳粮物,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处死,籍没其家;说事过钱者,处死 。《大诰》所列凌迟、枭首、族诛者成百上千,弃市以下万数 。所诛杀者以贪官污吏,害民豪强为主 。惩形律极严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标準,许多遭族诛、凌迟、枭首者多属寻常过犯 。从《大诰》中可知,明初复用刖足、斩趾、去膝、阉割等久废之刑,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则为前代所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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