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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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
基本介绍中文名:转让定价
外文名:Transfer Pricing
定义:在销售货物时制定的价格
前提:独立交易原则
遵守:转让定价理论
重要性: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概念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转让定价包括让渡财产、权利、利益等的对价,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劳务、融资等四大类交易 。转让定价理论是关联方之间比较容易扭曲“对价”,把应税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地区 。因此各国税务当局为避免该行为的发生而建立“转让定价税制”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对于企业的整体运营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而公司集团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是转让定价研究的核心内容 。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就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及其选择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规2012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有关转让定价方面的新法规,其中主要包括:国税发13号《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13号文”)以及国税发16号《特别纳税调整重要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16号文”) 。这两个档案(以下亦称“转让定价新规程”或“新规程”)的出台在进一步推进中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管理工作的同时,也给了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一些启示 。国税发13号文主要明确了现有转让定价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同时对内部管理作了进一步的统一 。13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建立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工作机制,加强关联申报审核,定期实施检查,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在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异地的可比企业或关联方提供相应资料,也可以于批准后,在全国範围收集关联方或可比公司的信息,实现充分的情报交换 。此外,13号文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作了进一步说明,规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谈签;涉及两个以上省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税务总局统一受理并签订安排 。国税发16号文是针对重大案件的确定及审核程式的专门规定 。根据16号文,重大案件包括: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水平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一定标準以上的案件;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其他由税务局确定的案件 。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报请税务总局会审小组进行会审工作,一案一会 。会审小组成员意见实行投票制度 。原理不同于一般的税务管理,转让定价所依据的是经济学的分析原理,即风险和收益呈正比的关係,风险越高收益越大 。在判断交易双方关联定价是否合理的情况下,首先得分析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承担的功能(活动)、风险和拥有及运用的资产(包括有形无形资产),并考虑行业中的关键价值因素,以此作为基础来选择最为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经济分析 。经济分析通常採用对标(benchmarking)的方式进行,以判断在类似情况下关联交易的结果是否与所对照的非关联交易相一致,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标有内部对标和外部对标两种 。从某种程度来说,转让定价不是一门科学,更像是一门艺术 。如何阐明交易双方定价安排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如何让交易双方的税务主管机关(通常涉及不同国家或不同区域的税务主管机关)接受是关键 。重要性转让定价方法对于制定和验证企业间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转让定价方法是验证关联交易是否合理的关键指标 。《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也就是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制定和评估关联交易定价时,都应遵循这些转让定价方法 。同时,转让定价方法还是进行可比公司筛选以及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转让定价方法是进行关联交易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1)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时,选取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导致验证结果可能出现很大差别 。比如基于价格的成本加成法,关注的重点是成本加成一定的毛利润,而基于利润的交易净利润法需要同时考虑期间费用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与毛利润率相比,企业净利润率不易受到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某些功能差别的影响,而企业间履行的功能差别通常又反映在营业费用的变动上 。因此,有时毛利润率差距悬殊的企业间仍可能取得类似的净利润率;(2)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不同 。《办法》重点解释了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均採用了“最佳方法”的观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需要考察的重点也不尽相同 。无论是企业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还是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或调整,选择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都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和重点考察的指标 。(1)可比性分析对于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的重要性 。《办法》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完整、系统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的五个方面内容 。即交易资产或劳务特徵、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契约条款、经济环境以及经营策略 。对于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的分析,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7〕363号)中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 。该档案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和风险分析,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结合调查了解企业其他相关情况,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并将上述两张表随同立案报告一併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2)关联交易的特点 。企业应根据自身关联交易的类型和特点选择相应的转让定价方法 。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同方法通常情况下分别适用何种关联交易类型 。(3)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比如在选用交易净利润法时,除了要考虑交易的产品和企业的功能风险外,还要考虑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之间对于净利润的评估标準是否一致 。方法《办法》对转让定价方法作出了最大程度的明确,但是由于这些方法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还是非常生疏,因此今后在填报关联交易报告表以及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加强对这些方法的理解,必要时可以谘询专业人士,以便将上述转让定价方法更好地运用在企业的日常经营当中 。以下建议供纳税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