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 二 )


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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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ed-F转让定价讨论会可比非受控法的运用:(1)对于可比非受控法的运用,在有可能找到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该方法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 。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事实和条件均完全相同的交易几乎是不存在的 。交易中的任何差异均有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对有关差异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但所作调整的程度和可靠性将会影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分析的有效性 。中国税务机关在实践中较少採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作为调整方法 。“成本加成”概念:(2)在《办法》发布之前,原规程中提及的“成本加成”概念一直存在争议 。即计算成本加成的基础应当仅指销售成本,还是应当同时包括企业的经营费用 。而成本加成法的概念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 。即独立交易价格等于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该计算方法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描述相一致 。因此,广大纳税人应注意区分该方法与实际业务中通常採用的成本费用加成合理利润的方法 。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定价时所採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有可能与理论上进行关联交易审阅所选用的验证方法有所不同 。《办法》第三十七条:(3)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不仅要由企业依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而且它也是税务机关用于评价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税务机关将会根据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定 。转让定价在中国的立法和执法也愈加严格,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经验逐渐丰富 。企业对此应做好充分的準备,以便向税务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料来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选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会优先选用公开数据进行相关的验证和分析,只有在公开数据无法获取或不可用时,才会选用非公开数据 。其他说明:(4)为了给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提供翔实可靠的数据支持,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同期资料中对于可比性分析部分应儘量条理清晰,以便更好地证明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 。税务管理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合理管理内部的转让定价对于控制税务风险及财务确定性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企业在处理转让定价事项时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预约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达成的一致安排,其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的整个申请过程一般需要1-2年,有时甚至更长,而且还可能出现税务机关不接受企业申请状况,或者两国税务机关磋商失败的情况 。但是,如果企业申请成功,在执行期内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转让定价审计风险及相关的内部管理成本(包括同期资料的準备也可免除) 。审计当企业不可避免地被税务机关选为转让定价审计对象时,企业需要按税局的要求準备并递交资料,并与税务机关会谈磋商以证明其定价的合理性或者确定双方认同的调整金额 。税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会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包括对相关财务及运营人员进行访谈,以了解企业所承担的功能、风险及拥有的资产 。执行对于任何的关联交易,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需要确定内部定价的情况,如何合理制定各种不同的关联交易定价是企业必须认真面对的 。一般而言,大型跨国企业都有一套针对整个集团内各种关联交易的系统定价政策,包括对行业的分析,集团内各种类型企业的定位、经济分析、利润水平的确定等 。企业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将依据本集团的定价政策确定各种产品及服务的具体价格,并进行定期的覆核,以确保执行结果符合既定的定价政策 。企业转型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及经济格局的改变,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对其全球运营架构进行一系列的转变,主要包括改变或建立新的区域总部、转变销售模式、转换供应链结构、对新市场的渗透、兼併与收购等 。对于这些转型,企业将不可避免的要改变现有的关联交易模式包括建立新的关联交易 。另外,由于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运营架构(部门设定、人员结构)会发生变化,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定位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关联定价政策出现根本的变化 。在整个价值链转型过程中,企业需要事先对转让定价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考量,包括由此产生的各企业利润水平的变化可能引起的税务风险及税负成本的节约 。通常,这种项目除了运营管理和转让定价管理的参与外,还会涉及绩效管理、系统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