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 五 )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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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探矿权变更change of exploration rights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由于法定事由的改变而引起探矿权有关内容的变化,经探矿权人提出变更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而改变探矿权相应内容的过程 。凡是探矿权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範围的,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探矿权人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勘查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及有关档案资料,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换领勘查许可证 。其最低勘查投入和探矿权使用费连续计算 。探矿权管理exploration rights management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矿业经济发展,对探矿权从设立到消灭全过程的行政管理 。探矿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探矿权性质、时间与範围;②设定探矿权人的资格、条件和程式;③界定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④受理探矿权申请;⑤办理探矿权出让手续;⑥徵收并管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⑦负责探矿权的变更、延续、保留、转让和注销管理;⑧对违法勘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⑨办理探矿权行政複议与应诉有关事宜;⑩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等 。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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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法律制度legal system managing exploration fights又称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或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国家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探矿权申请、审批、出让、转让、注销及监督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 。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是探矿权管理的主要法规 。由探矿权主体、探矿权、国家对探矿权实施巨观管理和探矿权有关法律责任等构成,旨在使其充分发挥机能,实现探矿管理有序运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矿业权管理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①区块登记制度;②申请审批制度;③勘查许可证制度;④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⑤探矿权依法转让制度;⑥探矿权招标投标制度;⑦探矿权评估制度;⑧最低勘查投入制度;⑨探矿权保留制度;⑩资料汇交及有偿使用制度;⑥监督管理制度;⑥使用费减免制度;⑩探矿权注销制度等 。价款cost of exploration rights国家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奶娇笕?劭?,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设定探矿权价款的目的在于针对建国以来,中国地质矿产管理体制下地质勘查工作全由国家投资,并已形成了大量勘查程度不同矿产地的历史现实 。为了维护国家作为特定出资人的权益,在这类矿产地探矿权授让时,探矿权申请人为取得探矿权,除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缴纳不仅包含国家已有投入,还应包括已有投入所获得的对该区块矿产地预期远景的价值 。后两者合成即为探矿权价款 。国家对探矿权价款也实行了与探矿权使用费相同的申请减免制度 。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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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使用费usufruct outlay of exploration rights国家将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费用 。它是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体现 。是指按探矿权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的费用 。中国现在实行的探矿权使用费制度是按年度、按面积收取费用 。设定探矿权使用费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避免占用矿地面积过大、时间过长的弊端,保证探矿权人的合法权利 。同时国家实行探矿权使用费减免制度,经探矿权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探矿权使用费可以减缴或者免缴 。延续continuation of exploration-right延长探矿权期限,又称延长勘查许可证期限(prolonging the exploration-licence'sterm of validity) 。它是纯粹的许可证有效期的延长,而不涉及区块範围、工作对象和探矿权人的改变等内容变更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届满后需要继续进行勘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的法定期限前,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有关档案资料,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的,勘查许可证自行作废 。探矿权的延期次数没有限制规定,但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探矿权延续后,其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资金投入应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