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 三 )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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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智慧财产权分为六种类型:即着作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其他科技成果权包括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成果权 。探矿是对未知世界的反映,探矿权显然不是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发明权,也不是发现权 。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探矿权属于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 。所谓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依法享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所以探矿权是智慧财产权 。探矿权的确切含义是探矿成果权 。探矿权制度探矿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它不是现在意义上的“特定範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它属于智慧财产权的範畴,因此在调整和规範探矿权法律关係时,就应当建立符合智慧财产权法律制度的探矿权法律制度,对现行的有关探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即明确规定探矿权是智慧财产权,修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关于探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的规定,取消依据探矿权是物权理论所设立的有关探矿权的法律制定的规定 。保证金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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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依据物权理论建立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是指探矿权人向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人支付相应费用,有偿取得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人申请取得探矿权时,实质上取得的是对特定区域内有无矿产资源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权利,而不是取得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即所谓的“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套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套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对取得科学研究项目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既不利于鼓励科学技术研究的开展,也没有理论依据 。当事人申请取得对特定区域内有无矿产资源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取得了探矿权,而此时探矿权的客体并不存在,因此取得的不是探矿权 。法律规定申请批准取得探矿权,其目的是申请国家保证探矿权人在特定区域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不受侵犯,禁止他人进入同一範围进行勘查研究的权利,实质就是租用一定範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进行勘查研究的权利 。因此,当事人在取得研究项目时,是取得国家準许其在一定範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进行勘查研究的权利 。权利保证金制度,是指申请人按土地面积向国家缴纳保证金,取得规定範围内矿产资源勘查研究权的制度 。即国家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并颁发勘查许可证,确定勘查的面积,申请人则按土地面积一次或逐年向国家缴纳权利保证金,以保证在同一区块範围内权利人享有独立的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研究工作的制度 。建立探矿成果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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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无论是有体财产还是无体财产,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的确认为前提 。智力成果欲取得法律确认和保护,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或者需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 。国家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所获得的勘查成果,经国家认可批准,进行勘查研究的当事人取得探矿成果权,这时的探矿成果权包括署名权和荣誉权,而不享有探矿成果权的财产权,此时的勘查成果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研究,以发现可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可以定为公益性探矿成果权 。通过对公益性探矿成果权的研究,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的勘查研究,即经过普查、详查或者勘探活动,圈出可供进一步勘查研究的详查範围、勘探範围,或者已经查明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的的勘查成果,申请人对其勘查成果必须申请国家批准,取得探矿成果权 。只有经过国家批准才能取得探矿成果权,才能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智慧财产权,否则,这种勘查成果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建立探矿成果权期限制度探矿权的期限是探矿成果专有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 。世界各国法律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除依法续展者外,权利人的权利便自行终止 。丧失效力的智慧财产权,其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共有的财富,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加以无偿使用,且不发生侵权问题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智力成果公开,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艺术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繁荣 。为此要建立探矿权期限制度,推进智力成果的早日开发利用 。第一,规定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期限内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否则,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该智力成果;第二、规定探矿权的期限,超过规定的期限,其权利不受保护;第三,规定探矿权的续展次数和年限 。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前通过一定的程式,可以申请延续原有探矿权有效期限 。第四、规定丧失效力的探矿权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