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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一定範围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许可权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许可权 。
基本介绍中文名: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种类:牵连管辖、协定管辖等
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原则等
释义:法院对一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
种类1、牵连管辖 , 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 , 是在契约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 , 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 , 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繫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定管辖 , 即在涉外契约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 , 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繫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 , 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 , 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 , 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契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契约而发生的诉讼 , 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原则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繫的原则 。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繫的 , 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 , 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繫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 , 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 , 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採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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