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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经营净利润【终止经营净利润】根据财会〔2017〕30号文,自2017年度财务报表起,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 。
基本介绍中文名:终止经营净利润
学科:会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定义中有关组成部分的条件的,应当自停止使用日起作为终止经营列报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併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将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整金额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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