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关于上海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号),积极推进本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城镇社会和人口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提出宝贵意见 。
基本介绍中文名:关于上海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
性质:实施意见
行政区域:上海市
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
档案发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号),积极推进本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城镇社会和人口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档案全文一、“城中村”改造的範围“城中村”地块,是指在城镇建成区或城镇规划区範围内,集体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徵用,原农村居民全部或大部分转为城镇户口,被城镇建成区包围或基本包围的自然村 。近期本市“城中村”地块改造对象主要是:区域位置分布在外环周边、老城镇地区,处在城市化包围之中;土地性质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现状为村民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犬牙交错,相互交织;人口结构为原农村居民大部分或全部转为城镇户口,本地人与外来人口数量比例严重倒挂;环境“髒乱差”,违章搭建现象突出,存在大量社会管理和安全隐患,与周边形态和环境形成反差;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超负荷运行使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统筹城乡发展、最佳化人居环境、节约集约土地、保障村民权益为目标,採取多种方式,通过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等形式,积极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最佳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区镇为主 。区、镇政府是“城中村”地块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积极性,吸引各方参与,实现共赢;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改造顺利实施 。2.规划引领、分类指导 。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它专业规划的要求,结合“城中村”地块区位条件和特点、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改造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3.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充分发挥村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妥善解决村民利益诉求 。改造方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4.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城中村”地块改造以自我平衡为主,对部分成本收益无法平衡的地块,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区域功能,适当给予政策支持,增强改造项目自身资金平衡能力 。三、改造方式可採取土地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公益性项目建设等方式 。(一)採取土地储备方式 。各有关区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方式(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不参与),对“城中村”地块实施土地徵收、补偿安置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 。经营性土地形成“净地”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受让人按照规划开发建设 。(二)採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方式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造主体,可引入合作单位共同改造开发 。改造方案在市、区有关部门指导下,经村民集体讨论确定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单位自筹资金改造开发 。(三)採取公益性项目建设方式 。“城中村”地块规划建设为公益性项目的,可通过组织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对“城中村”地块进行改造,以改善和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主要目标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力争在2015年前,启动35个“城中村”地块改造 。其中,2014年启动11个“城中村”地块改造试点 。五、政策措施(一)为充分调动村民积极性,“城中村”地块改造在徵求村民意愿、大部分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改造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听取村民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集体资产处置等的意见,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城中村”改造地块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或引入合作单位开发建设的,经营性土地形成“净地”后,可採取定向挂牌方式出让 。农民动迁安置房建设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画,採取定向挂牌方式供地 。(三)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对环境容量、城市景观、综合交通、公共配套等要求充分评估论证,在满足地区规划技术标準、符合公共利益以及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城中村”改造地块建设规划指标给予适当支持 。(四)对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城中村”改造地块,涉及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市、区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各区统筹安排,用于“城中村”地块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地块,免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适当降低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城中村”改造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託代建等方式参与改造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承担“城中村”地块改造的,探索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 。(六)“城中村”地块改造涉及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上海市徵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等执行 。实施土地储备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征地留用资产试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农民长期稳定收益 。坚持遵循“程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对“城中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和农龄计算等,将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给每个成员,组建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形式的新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形成成员增收的长效机制 。规範开展村组撤制,做好民主决策、资产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城中村”地块改造涉及征地的,对被征地人员按照《上海市被徵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準的,提供有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鼓励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完成从农村管理到城市社区管理对接,提供各类公共服务 。六、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绿化市容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管理委 。市里主要负责综合统筹协调,研究制订政策,指导全市“城中村”地块改造工作 。区、镇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城中村”地块改造 。(二)加强规划和计画管理 。区、镇政府要将“城中村”地块改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研究制订2014-2017年“城中村”地块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画,报市建设管理委 。对列入改造计画的“城中村”地块,在摸清现状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订每个“城中村”地块改造实施方案,形成“一地块一方案”后组织实施 。在试点阶段,“城中村”地块改造方案报送市建设管理委,市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对实施计画、征地安置、开发建设、支持政策、投入成本等进行指导和确认 。(三)加强考核监督 。市、区有关部门加强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制定工作规程,确保改造顺利实施;加强民意调查,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损害民众合法权益行为;加强宣传,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严格相关纪律,接受社会和民众监督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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