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实验教学示範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实验教学示範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苏州大学实验教学示範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及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苏教高[2012]30号)的档案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切实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基本介绍中文名:苏州大学实验教学示範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地区:苏州大学
发布批号:教高[2011]6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及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苏教高[2012]30号)的档案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切实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範中心包括国家级实验教学示範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範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範中心、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 。第二章 建设内容第三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学生为本,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不断创新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拓展实验管理和服务平台,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努力在建设理念、建设模式、教学改革、管理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显着成效,形成特色,发挥示範辐射作用 。实验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完善,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方面效果较好,教学改革成果丰富 。第四条 注重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中心主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正高级职称 。具有完善的人员聘用、晋升、考核、培训体系 。有一支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包括职称、年龄、学历),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数量满足实验教学要求 。第五条 构建良好管理运行机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设若干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下设若干实验室;实验教学资源集成整合度好,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开放运作,资源共享度高,使用效益好 。第六条 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引进,创造条件,有计画的组织在职教师赴企业锻鍊,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同时加强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教师引进力度;制定吸引企事业单位专家参与本科实验教学的政策措施,聘请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实验教师队伍 。第七条 加强实验教学体系的建设,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科学创新为核心,构建分层次、多模式相互衔接的渐进式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与学科发展紧密结合,与企业单位深度结合 。第八条 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写实验内容符合课程要求和水平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开出率100% 。根据课程与学科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实验内容,示範实验中心的实验项目年更新率≥10% 。第九条 实验项目类型涵盖基础型、综合型、设计型、创新型等,其中基础型实验项目数量≤50%,综合设计型实验≥30%,创新型实验≥20% 。实验内容可分为必修和选修,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分配必修和选修实验比例 。第十条 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最佳化实验教学资源配置,根据实验需求配置数量充足(一人一组或两人一组)、技术先进、组合最佳化的仪器设备;加强实验设备的日常维护,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实验室规模、用房面积、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範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中心的功能定位,在实验教学内容方面加强各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合理整合,充分吸收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优质资源,实现专业实验与科学研究、工程实际、社会套用相结合 。探索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培养人才的机制 。第十二条 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获奖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作为实验教学用书,积极组织教师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申请实验教学研究项目,发表高质量实验教学论文,不断开设和开发新实验,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课程建设、实验人才培养和自製实验仪器等方面取得显示度的教学成果 。第十四条 积极进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和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坚持能实不虚,虚实结合的原则,特别鼓励在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高成本领域开发和开展虚拟仿真实验,形成系列实验,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提供新的载体 。第十五条 积极承担本科生科研训练(包括君政基金,各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等)和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为学生科研训练和参加竞赛提供应有的条件 。第十六条 努力提高中心信息化水平,建设信息化实验管理平台和网站,逐步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智慧型化管理 。有专人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网站内容丰富,包括中心介绍、师资队伍、实验安排,实验内容,仪器介绍,实验教材,实验成果,实验课件,实验视频,线上交流与考试等,并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 建立开放共享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的实验开放办法,示範中心要面向全校相关专业开放,开放时间不少于示範中心承担必修实验课时的50%,提高中心使用率 。第十八条 规範中心经费使用 。加强设备购置计画的论证、招标採购和设备资产建账等环节的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使用效益 。使用国家、省和学校的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及时计入用款单位国有资产帐 。第十九条 健全安全工作制度 。完善师生安全教育体系,配齐相关安全警示标誌和设备,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危险品保存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考核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实验教学示範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教务部为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示範实验中心建设规划与组织实施,开展中心遴选、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学院(部)在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建设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遴选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範中心工作由教务部根据相关档案要求实施,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部,教务部组织专家根据推荐指标,择优遴选 。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範中心的须为省级实验教学示範中心或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申报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须为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範中心或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 。第二十二条 实验示範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考核和期末验收制度 。中心从立项到验收的期限按国家、省或学校的档案执行,建设期满后,对照立项申请书和验收标準,从实验教学改革、实验队伍建设、管理运行模式、设备与环境、网站建设、特色项目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提交验收申请表,提供与验收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网站网址,实施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通过网上评审、集中评议、实地抽查等环节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暂缓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