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通知

苏州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通知【发布单位】苏州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4-17【生效日期】2002-04-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档案来源】苏州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通知经市政府第96次市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02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 。现通知如下: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由原来的月人均200元调整为220元;二、“三无”对象、单身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对象所享受的标準,仍按市政府[2001]60号档案规定执行;三、从3月1日起,城镇居民中持残疾证的低保对象其本人的低保标準,在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基础上增加20%;四、调整后的低保资金渠道以及市、区财政负担比例,仍按市政府[2001]60号档案规定执行 。五、各市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