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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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
2014年10月1日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
【纳税信用等级】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新增M级 。
基本介绍中文名:纳税信用级别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考评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C级:考评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考评分40分以下的或直接判级确定
M级:新企业年度内无营收入且70分以上
评价指标(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準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準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体;2.按照规定设定、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级别分类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A级信用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A级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定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準确税务资料的 。B级信用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信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C级信用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信用考评分在40分以下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纳税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一个纳税年度评价一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级别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複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覆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採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定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激励措施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