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基本介绍中文名: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施行时间:2017年7月1日
颁布信息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内容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範围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定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定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準,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第十条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範和相关标準 。採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採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準,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採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定的约定办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準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定,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採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套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徵求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採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複製有关档案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範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该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範和相关标準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採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导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餐厨垃圾问题日益突出 。餐厨垃圾含水含油率高,易腐烂发臭,不及时处理会给环境卫生造成很大危害 。同时,部分餐厨垃圾还被不法商贩加工成食用油,重回餐桌,也会给公众的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餐厨垃圾该如何处理才能变废为宝?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出台有关加强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强调加快推进餐厨垃圾分类放置、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体系建设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 。我省有6个城市相继被列为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国家试点城市 。目前除杭州、宁波、慈谿、海宁等地对餐厨垃圾进行规範收集处理外,多数地方还未进行规範收集处理 。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大对餐厨垃圾的治理力度,实现餐厨垃圾的规範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餐厨垃圾产生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居民户 。餐饮服务提供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单独投放条件比较成熟,也便于统一收运、集中处理;而居民户产生的餐厨垃圾因生活垃圾分类难以到位,往往掺杂其他垃圾,成分比较複杂、面广量大,落实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难度较大 。因此《办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重点、系统地规範管理,要求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同时,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的情况相对比较複杂,其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则由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居民户餐厨垃圾分类投放不到位,运输和处置难度较大,是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 。《办法》要求推进居民户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并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一些社区如果具备条件,也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 。《办法》要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的布局、用地和规模须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收运、处置体系和相关设施 。“地沟油”“垃圾猪”……这些都意味着餐厨垃圾的处理方式与普通垃圾不同,必须全流程监管 。《办法》规定,统一收运,由处置企业集中处置;集中处置餐厨垃圾的企业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并签订相应的经营服务协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设定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再单独投放,并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由处置企业集中处置;利用符合条件的自有设备就地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餐饮服务提供者、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对交付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建立相关的记录台账 。餐厨垃圾的处理,需要较多的经费 。国家关于市容环卫管理的法规中,规定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因此,《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按照所在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相关新闻2月17日上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鬍海峰主持召开七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 。此次会议“学法进行时”专题学习《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由市建委党委书记、主任李国明讲解 。常务副市长楼建明,副市长卜凡伟、祝亚伟、张仁贵、盛全生等出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马青、市政协副主席马邦伟应邀出席会议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都提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通过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一体化处理的链条 。李国明主任表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中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收集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县市区餐厨垃圾处理能力不足;三是对餐厨垃圾的处置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 。他强调,全市要在强化《办法》的宣传,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执法力度上下功夫,将嘉兴餐厨垃圾处理水平提升到新的阶段 。胡海峰指出,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民众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不断升级,对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餐厨垃圾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实际上解决的是一个民生问题 。嘉兴是国家首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之一,去年嘉兴首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已正式投入使用,但在餐厨垃圾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短板,全面系统地学习《办法》很重要,也很有必要,对于推进我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他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各县(市、区)要专门安排时间集中学习该《办法》,同时要开展有计画性、针对性、时效性的政策解读和深入人心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有效提升民众的政策知晓率和垃圾分类意识 。他要求,全市要对照《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抓紧研究出台贯彻落实意见,各县(市、区)要把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儘快建成市县一体化处理链条,具体做到三个要:要单独投放,要统一收运,要集中处置,努力把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推上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