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倾倒费

海洋倾倒费【海洋倾倒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 ,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该收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 , 不得挪作他用 。倾倒费是指一切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者 , 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 缴纳用于补偿海洋环境污染的费用 。是一种对资源和环境的补偿费 , 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 。
基本介绍中文名:海洋倾倒费
所属:环保
简介概念海洋倾倒费是指一切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者 , 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 缴纳用于补偿海洋环境污染的费用 。是一种对资源和环境的补偿费 , 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 。海洋环境是一种综合性的“资源” , 无论是使用这种资源还是损害这种资源 , 都应该给予补偿 。海洋倾倒区海洋倾倒区是指国家划定的可以依法进行海洋倾废的特定海域 。海洋倾倒区的选划是国家对海洋倾废活动进行管理 , 避免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重要法律措施 。根据中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规定 , 由海洋倾废的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 , 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程度最小的海区作为海洋倾倒区 , 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对已经划出的倾倒区 , 由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监测 , 加强管理 , 以避免对渔业资源和海上其他活动造成有害影响 。当发现倾倒区不宜继续倾倒时 , 主管部门应予以封闭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 , 必须徵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而获準进行倾废的单位 , 也只能在指定的倾倒区进行倾倒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大常委会)第十一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3.《委託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十二条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国家发展发改委、财政部)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收费标準基本标準(单位:元/立方米)近岸倾倒远海倾倒有益处置浚物清洁疏浚物0.300.150.05沾污疏浚物通过全部生物学检验0.400.200.10一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0.800.400.15两种或三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1.500.600.20污染疏浚物一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1.500.600.20两种或三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3.001.00-城市阴沟淤泥6.002.00-渔业加工废料0.400.20-惰性无机地质材料0.500.200.10天然有机物0.400.200.10岛上建筑物料0.400.200.10船舶、平台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原地弃置或异地弃置或异地弃置、弃置区的环境敏感性、废弃物的体积、占海面积、倾倒前的拆解情况、是否採取有别于海洋弃置的其他有益方式等情况进行个别处理 , 一次性收费 , 收费标準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说明一、倾倒地区与倾倒方式(一)近岸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内 。(二)远海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 。(三)有益处置:指将废弃物作为海滩及养殖海底培育、营造生物栖息地、岸线维护或加固、美化景观、海上建坝等海洋工程原材料而进行的海洋处置方式 。二、废弃物种类按有关规定 , 可以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包括七大类 , 具体是:(一)疏浚物:从水下挖掘出的沉积物 , 包括淤积的、河流沖刷形成的或自然沉积的沉澱物 。依据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準 , 按照疏浚物的特性、污染物含量水平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 , 疏浚物分为三类:清洁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 。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必须进行生物学检验 , 并进行适当处理后方可在海上倾倒 。(二)城市阴沟淤泥:市政污水处理后残余的富含有机物的废物 , 主要由物理过程产生 。(三)渔业加工废料:由远洋捕捞、水产养殖等渔业加工过程所产生的含有水产品肉、皮、骨、内脏、外壳或鱼粉残液等废物 。(四)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矿物开採或工程建设产生的来源于自然界的无机废弃物 。主要成分为岩石、砂石和泥土等 , 不得含有海泥、塘泥、家居垃圾、塑胶、金属、沥青、工业和化工废料、木材和动植物残体 。(五)天然有机物: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 。(六)岛上建筑物料:远离大陆的岛屿产生的包括铁、钢、混凝土和只会产生物理影响的无害物质 。(七)船舶、平台:船舶是指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 。平台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持矿物资源开採设计并製造的装置 。三、疏浚物倾倒量的核定方法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疏浚工程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进行核定 。作用实行徵收倾倒费制度的作用有两点:一是补偿环境资源的损失 , 把收取的费用用于海洋环境的恢复和整治;二是限制和控制海上倾倒活动 。实行徵收倾倒费的做法是有据可依的 , 1992年8月 , 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经过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 下达了《关于徵收海洋废弃物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 。《通知》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 , 应向所在海区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 , 并缴纳废弃物倾倒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