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洋法( 三 )


法律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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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基线领海基线 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线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港口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 。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1.湾口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3.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 。包含三个要素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是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2.沿海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3.领海的範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权利义务本国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底土,外国船舶可以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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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示意图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因而领海内之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均受沿海国管辖 。3.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或利用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的惟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非沿海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他国的领海 。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的航行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2.在其领海内採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过 。沿海国义务:1.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2.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 。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等距离中间线:如果两国之间没有相反的协定,其界限应是其上每一点都与两国领海基线的距离相等的线 。毗连区: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12海里他国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1.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一切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得自由航行和飞越 。2.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个概念最先是在国际法院审理的科孚海峡案中提出来的 。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可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1.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2.不得对沿岸国使用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从事其通过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4.通过中的船舶必须遵守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式和惯例;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式和惯例;5.通过中的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航空规则》,并随时监听国际主管机构分配的无线电频率和有关国际呼救的无线电频率 。岛屿就是四面环海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由若干岛屿组成一个在地理、经济和政治上密切联繫的实体称为群岛 。群岛海道:群岛国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产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水域不同于内水,因它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它也不同于领海,因为在水域内有指定的海产和航道,供外国船舶和飞机过境通行 。国际区域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範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区域法律地位:1.区域及共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共资源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平行开发制:就是区域的开发可由企业部与国家和私人同时进行了 。具体作法:凡具有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或由缔约国担保的个人或企业都是“有资格的申请者”申请者在向管理局提出开发申请时,须提出两块具有同样经济价值的“矿址”,并提供该两地的资源数据 。管理局将其中一块矿址批准给申请者开发,与申请者签订契约,该矿址称为契约区;另一块矿址则保留给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或由企业部与某个开发中国家合作开发,称为“保留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