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洋法( 二 )


法律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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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海洋法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促使有管辖权 。3.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在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但其规章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準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这权利是专属性的,不以其有没有明文宣告为转移,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应由有关国家以协定划定,求得公平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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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即从领海底土到陆地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大陆架的标準:一是如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二是如延伸部分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线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1.开发自然资源2.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国际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实践中是指连线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通过和飞越,沿岸国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但可为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通过中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必须加以遵守,这制度称为“过境通行制” 。但如果这海峡有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连线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由岛屿构成而在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徵同样方便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运用无害通过制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是指群岛国以连线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这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 。行使这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 。公海公海是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自由 。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 。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其他国家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 。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公海的法律制度:1.公海自由2.航行制度:航行权: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船舶的国籍:船旗国国籍军舰在公海上的权力:登临权、紧追权、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海洋污染的六个来源:1.陆地来源2.来自国家管辖範围内的海底活动3.来自区域的活动4.来自倾倒5.来自船舶6.来自大气层区域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指国家管辖範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向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占为已有或主张权利 。区域内的资源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 。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 。《海洋法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採用“平行开发制” 。凡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根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请进行开发 。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和开发制度体现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 。